猇亭法院:聯動機制助力 “老賴”無處藏身

猇亭法院:聯動機制助力 “老賴”無處藏身

“猇亭法院要求協助查控的被執行人胡某已經找到,請你院速派人前來處理,我局正在協調就近的向陽派出所對胡某進行控制。”5月14日上午,猇亭區法院執行局長鮑玉華接到猇亭區公安分局的電話後,即刻指派執行局四名幹警抵達派出所,對胡某實施拘留。

這是區法院和區公安分局共同建立推進解決執行難機制後,公安機關協助法院執行部門化解“查人找物難”的一幕。

胡某因民間借貸糾紛被訴至猇亭法院,未在指定時間內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案件進入執行階段後,執行法官多次到胡某住處送達執行文書未成。據瞭解得知,胡某因其欠多人款項舉家搬離原住處。執行法官多方調查,亦未查到其新居住地。

鑑於上述情況,區法院執行局向公安機關發送了拘留決定書、協助查控函,通過警方協助查找、控制被執行人胡某。

猇亭法院:聯動機制助力 “老賴”無處藏身

公安機關在接到法院協助查控函的第二週查找到了胡某,並及時通知了法院。

胡某被拘留後感到很意外,稱沒想到公安機關還會協助法院找人。在得知這僅是基本解決執行難聯動機制的一個動作後,自嘆“只要案件未結案,四處躲藏也無用”,並表示自己一定會在拘留期滿後儘快還清欠賬。

猇亭法院:聯動機制助力 “老賴”無處藏身

“有了公安機關的‘通風報信’,找人越來越好找了,辦案速度明顯加快了!”執行幹警王先年興奮的說道。長期以來,被執行人與人民法院“躲貓貓”,逃避執行、規避執行,“找人難”是執行幹警工作中面對的常見難題

2018年4月以來,猇亭法院深化執行聯動措施,建立與公安機關、金融機構等部門的快速反應機制,財產查控反饋機制,佈下“天羅地網”及時讓“老賴”現身,為破解“被執行人難找”“執行財產難查”提供了有效途徑和多方支持。

猇亭法院:聯動機制助力 “老賴”無處藏身

◆◆◆

什麼是執行?

執行應當符合哪些條件?

什麼是執行難?

......

什麼是執行?

執行,又稱強制執行,是指人民法院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運用國家強制力,強制義務人履行生效的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的行為。

執行根據都有哪些?

所謂執行根據就是人民法院據此執行的法律文書。

1、民事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

2、具有財產內容的刑事判決書、裁定書。

3、先予執行的民事裁定書。

4、仲裁機構製作的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書、調解書。

5、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力的債權文書。

6、人民法院作出的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支付令。

7、行政機關製作的依法由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和行政處理決定書。

8、人民法院製作的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外國仲裁機構裁決的裁定。

申請執行應當提供哪些材料?

1、申請執行書。

2、生效法律文書副本。

3、申請執行人的身份證明。

4、繼承或者承受權利的證明文件。

5、其他應當提供的證件。

申請執行是否要預交申請費?

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第二十條的規定,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仲裁機構作出的裁決和調解書,公證機構依法賦予強制執行力的債權文書的,申請費不由申請人預交,在執行後交納;申請執行其他法律文書的,則申請人應當預交申請費。

猇亭法院:聯動機制助力 “老賴”無處藏身

當事人應當在多長時間內申請執行?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的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申請執行時效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執行措施有哪些?

1、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

2、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

3、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

4、搜查被申請執行人隱匿的財產;

5、強制被申請執行人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財物;

6、強制被申請執行人遷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

7、強制執行法律文書指定的行為;

8、強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支付遲延履行金;

9、強制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

10、限制出境;

11、在徵信系統記錄、通過媒體公佈不履行義務的信息。

什麼是執行難?

無論是人民法院內部還是外界對所有沒有執行到位的案件均列為“執行難”範疇。實際上,執行案件分為有財產可供執行案件無財產可供執行案件兩大類。

有財產可供執行案件

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而不能得到及時全部執行的情形

無財產可供執行案件

無論法院採取何種執行手段,案件都不可能執行到位的情形

第一種情形主要表現為:

  • 被執行人抗拒或規避執行、轉移或隱匿財產、逃廢債務的;
  • 法院執行手段匱乏、執行措施不力或出現消極執行、拖延執行的;
  • 有關人員或部門干預執行等情形。

第二種情形客觀上屬“執行不能”,主要表現為:

  • 被執行人喪失履行能力的;
  • 經例行財產調查未發現財產可供執行的;
  • 經查有部分財產,但現有財產已被執行完畢等情形;
  • 經查雖有部分財產,但不宜強制執行,或者被執行人的財產經過拍賣流拍,申請執行人拒絕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債等情形。(因該類案件屬於當事人面臨的商業風險、交易風險或法律風險,不納入“執行難範疇”。

因此,“執行難”應當只指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而人民法院沒有執行或者沒有在規定期間內執行的案件。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