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後不降低生活水平,難道只是一句空話?!

隨著我國經濟的迅速發展,徵地拆遷在全國各地並不鮮見,很多被徵收人因為徵地拆遷,轉變了生活方式,過上了更好的生活。然而卻有一部分拆遷方為了私利違法徵收,導致了被徵收人利益受損,拆遷後的生活水平甚至還不如拆遷前的生活,那麼應該如何維權呢?

拆遷後不降低生活水平,難道只是一句空話?!

雖然農村經濟與城市經濟發展水平不一,但是國有地上徵地拆遷補償和集體土地上徵地拆遷補償的巨大差距還是引起了很多人的反彈,李先生就是其中之一。李先生家住元村縣周邊,2017年元村縣為了建設產業集聚區,將縣城周邊劃入了規劃區,李先生家就位於拆遷區域內。李先生家是一棟兩層樓共計200平,一樓用於出售肥料、種子等,二樓用於居住。針對李先生房子情況,拆遷方給出了兩種補償方式:如果進行貨幣補償1樓按照商業用房的標準1000元/平米進行補償,二樓按照住宅用房的標準640元/平米進行補償;如果進行產權置換那麼1樓按照1:1, 2樓按照1:0.6全部置換為住宅商業房。

對於該補償標準,李先生非常不滿,因為自己的房子就位於縣城周邊,與縣城並無明顯界限,而縣城中心的普通住宅房的房價已經達到了4600元/平米,這個補償標準顯然不合理,所以沒有與拆遷方簽署拆遷安置補償協議。拆遷方以李家房屋無準建證為由於2017年7月向李先生下達了《限期拆除違法建築通知書》,要求李先生於7月10前自行拆除,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避免房子被強拆,李先生向律師尋求了幫助。

拆遷後不降低生活水平,難道只是一句空話?!

我們都知道徵地拆遷只能是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但是徵地拆遷涉及的經濟面比較廣,其涉及的利益關係比較複雜,這就導致了有些拆遷方在進行徵地拆遷過程中違法操作,為了謀取私利片面追求效率化,導致了很多被徵收人利益受損,致使被徵收人拆遷後生活水平降低。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嚴格徵地拆遷管理工作切實維護群眾合法權益的緊急通知》中要求相關拆遷負責人嚴格執行拆遷程序,做好徵地拆遷補償工作,其中涉及農村徵地拆遷的,必須先安置後拆遷,解決好農民的住房問題,切實做到被徵收人的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本案中拆遷安置補償標準明顯低於周邊市場價格,即使屬於集體土地房屋,不按照周邊同類房地產市場價格進行補償,那麼補償標準也應該滿足房屋重置成新價。所謂房屋重置成新價即在同一時間和同一區域,同等用途同等結構的同類房屋重建價格。因此拆遷方給出的補償標準明顯不合理,無法使被徵收人繼續保持原有的生活水平。

拆遷後不降低生活水平,難道只是一句空話?!

李先生家房子雖然沒有準建證,但是房子建造時間要遠遠早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且形成原因較為複雜,屬歷史遺留為題,並非違法建築。同時李家房屋一樓實際用於商業經營,且有營業執照,那麼如果進行產權置換,李先生有權要求置換同類用途房屋,即商業用房。

拆遷後不降低生活水平是對徵地拆遷的最低行為準則,是對被徵收人的保護和承諾,但是現在由於拆遷方違法操作,導致了徵地拆遷過程中問題頻發,使得一些被徵收人利益受損,拆遷後不降低生活水平成了一句空話!對於這種行為,對於這種拆遷方,被徵收人應該積極維權,被徵收人本來就已經面臨生活的鉅變,其應得的利益更不容侵犯!所以拆遷後不降低生活水平不是依據空話,而是拆遷方徵收過程中應該依據的最低行為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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