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房产添附的资产归谁?

【律师解答】双方就房屋租赁所达成的口头约定为有效合同。因双方未采用书面形式,故应视为不定期租赁,对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在不定期租赁的房屋内安装使用时间较为长久的固定设备,安装使用时间较为长久的固定设备应当与出租人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协议;出租人对承租人在承租的营业房内修建简易冷库,当时未表示反对,且承租人已经使用经营多年,出租人亦未有提出异议,故应视为出租人对承租人在该营业房内修建简易冷库的认可。现在出租人要求解除租赁合同系城镇建设、旧城改造的需要,并非其主观因素要求解除不定期租赁合同。因双方未对解除租赁合同后该增设物如何处理进行约定.故按公平原则处理为宜。

【特别提醒】添附是附合、混合、加工三者的通称,指不同所有人的物经附合、混合或加工方式合在一起形成不可分离的物的客观事实。因添附而形成的不可分离的物即添附物。添附在法律上的效果主要是一方实取得添附物的所有权,而另一方则丧失了原物的所有权,非财产所有人只有在善意的情况下,才可以得到一定的补偿,主要是出于公平原则的考虑。因为,添附人虽不能对添附物主张所有权,但毕竟因添附而受到损失,产权人从添附中获得了利益,双方的利益是不平衡的,因此产权人应当对添附人给予适当的补偿,以维护当事人之间利益的平衡,并体现公平原则的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A十六条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七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一十五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二百二十三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第二百二十七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