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房產添附的資產歸誰?

【律師解答】雙方就房屋租賃所達成的口頭約定為有效合同。因雙方未採用書面形式,故應視為不定期租賃,對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在不定期租賃的房屋內安裝使用時間較為長久的固定設備,安裝使用時間較為長久的固定設備應當與出租人協商一致簽訂書面協議;出租人對承租人在承租的營業房內修建簡易冷庫,當時未表示反對,且承租人已經使用經營多年,出租人亦未有提出異議,故應視為出租人對承租人在該營業房內修建簡易冷庫的認可。現在出租人要求解除租賃合同系城鎮建設、舊城改造的需要,並非其主觀因素要求解除不定期租賃合同。因雙方未對解除租賃合同後該增設物如何處理進行約定.故按公平原則處理為宜。

【特別提醒】添附是附合、混合、加工三者的通稱,指不同所有人的物經附合、混合或加工方式合在一起形成不可分離的物的客觀事實。因添附而形成的不可分離的物即添附物。添附在法律上的效果主要是一方實取得添附物的所有權,而另一方則喪失了原物的所有權,非財產所有人只有在善意的情況下,才可以得到一定的補償,主要是出於公平原則的考慮。因為,添附人雖不能對添附物主張所有權,但畢竟因添附而受到損失,產權人從添附中獲得了利益,雙方的利益是不平衡的,因此產權人應當對添附人給予適當的補償,以維護當事人之間利益的平衡,並體現公平原則的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A十六條非產權人在使用他人的財產上增添附屬物,財產所有人同意增添,並就財產返還時附屬物如何處理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沒有約定又協商不成,能夠拆除的,可以責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價歸財產所有人,造成財產所有人損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

第一百五十七條當事人對造成損害均無過錯,但一方是在為對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進行活動的過程中受到損害的,可以責令對方或者受益人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二百一十二條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二百一十二條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一十五條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第二百二十三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第二百二十七條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二條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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