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社會,當有“摒棄株連思維”的共識

打擊盜竊犯罪,本是正常的維護治安舉措。發公告敦促犯罪嫌疑人儘早歸案,本是常見的執法辦案動作。可當地那一紙公告愣是引得一波爭議洶湧而至,究其原因,就在於告知內容中部分措辭與擬採取的舉動明顯不妥。比如,若犯罪嫌疑人逾期未歸,必要時將在電視臺曝光其父母、兄弟姐妹及子女,將其全部拉入誠信系統並限制出行,甚至在其家門口、村口懸掛“飛天大盜之家”的牌子。這些大招指向很明顯——通過“一損俱損”的捆綁式懲戒,對嫌疑人加碼施壓,讓他們在直接警示與旁敲側擊的合力震懾下早些投案。

法治社會,當有“摒棄株連思維”的共識

聽起來強硬,但這或許也是出於無奈:幾名嫌疑人常年在國外航班上行竊,負面影響在外,又滯留境外,拒絕回國配合調查;公安部又責成當地調查,破案辦案壓力大,所以當地為此還成立了專門的治理行動辦公室。祭出“株連”的招數,也是被迫出此下策。從效果上講,這可能也比程序繁瑣、成本不菲的追逃來得更有效。

即便如此,發出“株連式追逃”公告仍背離了法治精神:現代刑法堅持的是“罪及個人原則(也叫罪責自負原則)”,正所謂“刑止於一身”,這就要求,辦案和進行刑事責任歸屬時不能隨意搞擴大化。

而對幾名嫌疑人家人進行“老賴”式處理,還直接掛“飛天大盜之家”的牌子,明顯已越了界:一人違法,不能全家連坐。用誠信系統作為工具懲戒可能無辜的嫌疑人家屬,或是直接給他們扣帽子,涉嫌濫用信用系統,涉及公然侮辱或損害他人名譽。

都是為了加強震懾,都是採取株連的法子,都是引發爭議後糾正。從噴“涉毒家庭”到發“株連三代”公告,也表明了,基層有些地方、部門仍存在法治意識盲區,所以輕易突破法治精神約束,為了除惡務盡不擇手段,哪怕有些手段是“反法治”的。特別是羅山縣的爭議通告,在殷鑑在前、爭議未完全消褪的情況下,就堂而皇之地用上了“株連”字眼,還用了江湖味十足的“飛天大盜”表述,實在不妥。

雖然說,這些地方這樣做都與形勢所迫有關,羅山縣是已被當地這幾位“飛天大盜”拖累形象,惠來縣則在2014年先後被國家禁毒委列為“毒情嚴峻重點關注地區”“製毒嚴重通報警示地區”,“非常時期”想採取“非常手段”本意可以理解,但守法是底線,依法是前提。動輒迷戀“連坐”“羞辱刑”,是想以非正義的方式實現正義,也註定事與願違。

這些年來,隨著全面依法治國的深入推進,越來越多地方念緊了“依法行政”緊箍咒,整個社會的法治觀念水位也在提升。那種“罪人以族”“孥戮”的“重刑連其罪”思維,早已被掃進了觀念垃圾堆。

可越是這樣,越要警惕個別地方、部門“帶頭違法式執法”動搖部分人法治信仰的情況:無論是有些地方依舊迷戀的“公判大會”或“對罪犯遊街示眾”,還是打擊犯罪時的連坐做法,都於法無據,但又總能借屍還魂。

本質上,姓“公”的部門執法本身也是一種“普法”,也只有自身執法先“依法”,才能憑著以上率下的價值傳導鏈,帶動普通民眾守法。

法治社會,應有“摒棄示眾和株連思維”的共識,而不能容許“有權任性”。基於此,有必要實現普法教育對那些“法律意識淡薄”人員的精準觸達,讓他們懂得跟示眾、株連之類的做法說不。

法治社會,當有“摒棄株連思維”的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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