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境中的中小企业老板必须引以为戒,20年照顾换来退休前完美一击

根据不完全统计,2014年-2016年期间,全国各级法院审结的各类劳动争议案件中,克扣和拖欠工资纠纷共223,861件,占法院审结的劳动案件总数的35.99%。可见,此类纠纷在司法实务中极为普遍和突出。而劳动者在主张克扣和拖欠工资的同时,往往会援引《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规定,行使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权并据此向用人单位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那么,欠薪是否必然可以作为劳动者单方解约并主张经济补偿金的理由?劳动者在哪些情形下可以行使 “不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单方解除权?

劳动报酬,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根据劳动者劳动岗位、技能及工作数量、质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收入。在劳动者已履行劳动义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约定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数额、日期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禁止克扣和无故拖欠劳动者劳动收入。劳动者有权随时告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有少数劳动者利用中小企业经营困难、资金周转期过长、HR或财务工资奖金计算周期较长等多种因素,钻劳动合同法的空子,以达到榨取经济补偿金的被不良目的。把为自己遮风挡雨的企业当成敲诈的对象。

作为劳动者,在以“不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行使单方解除权时,须确保用人单位确实存在不及时或/和不足额支付的情形,且需排除其他客观原因及用人单位无恶意情形下的不及时足额情况,或者可以向单位提出提醒工资拖欠;同时,拖欠的对象应当是货币性劳动报酬,而排除非货币或非工资的范畴。此外,各地司法实务中对此类情形的特别认定标准和做法,也需充分考虑和了解,方能正确适用和行使该单方解除权。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而且劳动者可以要求获得经济补偿金。以下就是一个典型案例,作为企业和HR应该引以为戒。

困境中的中小企业老板必须引以为戒,20年照顾换来退休前完美一击

一击命中

徐老汉系深圳***公司员工,在公司已工作20年。

这段时间以来,他有点焦虑,更有点寂寞。

寂寞不是写着脸上的,真正的寂寞是在骨子里的,觉得全世界只剩下了自己。

时光如刀,在他脸上割出了道道皱纹,一入江湖岁月催啊。

每次一想到2015年7月6日他将达到60岁,他就显得有点心神不宁。

60岁,是徐老汉将要退出江湖的日子。

按照广东的司法实践,只要员工一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公司即可终止劳动合同,不管员工是否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公司都无需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当然,这也是目前国内多数地区的司法实践。

我们可以看个参考案例: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粤民申8818号裁定:

本院认为,关于顺裕公司是否应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的问题。根据二审查明事实,文某祥于1956年4月12日出生,于2005年1月5日入职顺裕公司工作,2016年4月12日已年满6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故顺裕公司于2016年5月10日以文某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终止双方的劳动合同,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无需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徐老汉心中多少有点不舍,毕竟20年了。时间飞逝如电,看不清的岁月,抹不去的从前。他对公司还是有感情的。虽我欲与君相知,长命无绝衰。但,终归是要离开。

眼看着就要到7月6日了!这天,徐老汉陷入沉思。

他在思考如何能全身而退,且能获得一笔经济补偿金。

必须出手快狠准,一招制敌!

他突然想到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发放时间为每月12日,但公司历年来均是月底发放上月工资

他知道该怎么做了!

2015年6月底,他以公司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为由向公司邮寄《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公司一收到《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深知大事不妙,赶紧于当日支付徐老汉2015年5月工资,想将徐老汉的招数化解于无形。

但,为时已晚!

因为,徐老汉出招已直击公司要害!

一招已致命,且无药可救!

最终,案件经过仲裁、一审、二审,公司败诉!

困境中的中小企业老板必须引以为戒,20年照顾换来退休前完美一击

深圳中院终审判决认为:

“本案争议的问题是文明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徐老汉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员工工资,至少每月向员工支付一次工资,工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第七日,因故不能在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支付工资的,可以延长五日,因生产经营困难,需延长五日以上的,应当征得本单位工会或者员工本人书面同意,但最多不得超过十五日。

文明公司历年来均是月底发放上月工资,违反法律规定,亦违反双方关于每月12日发放工资的约定。

此外,文明公司在收到徐老汉《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当日才支付徐老汉2015年5月工资3054.6元,虽然文明公司主张曾于2015年6月4日现金支付徐老汉2015年5月部分工资3000元但徐老汉拒收,但双方工资支付形式为银行转账,故即使徐老汉拒绝领取,并不妨碍文明公司转账支付。

因此,原审判决认定文明公司拖延支付徐老汉2015年5月工资并无不当,徐老汉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成立。

徐老汉于2015年7月6日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文明公司主张的终止劳动合同的理由在徐老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才是合法的,徐老汉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文明公司确实存在的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徐老汉依法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文明公司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向徐老汉支付经济补偿金89775.65元(4379.3元×20.5个月)。原审判决计算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实务分析】

一、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风险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同时,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法律为什么要做这样的规定?立法者认为,在劳动者已履行劳动义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约定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数额、日期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禁止克扣和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支付劳动报酬,也是劳动合同所规定的必备条款,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就是违反劳动合同,也是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侵犯。劳动者有权随时告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

二、当月工资次月底支付是不是未及时支付?

本案中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每月12日支付上月工资,但公司却长期在月底才支付,显然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属未及时支付。

另外,《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11条规定,“工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第七日。”

也就是说,在深圳,如果工资支付周期是一个自然月的话,下个月7日前必须发工资。

如果公司不能在7日前发工资,能否通融通融呢?

条例第12条对此做了规定,用人单位因故不能在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支付工资的,可以延长五日;因生产经营困难,需延长五日以上的,应当征得本单位工会或者员工本人书面同意,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即,在公司有正当理由情况下,可以延迟5天发工资,即下个月12日前必须发。

在生产经营困难这种极特殊情况下,取得工会或者员工本人书面同意,最迟可以在22日发工资。但要注意,这绝不是常态,只能在特殊情况下偶尔用用。

本案中公司长期在月底发上月工资,将特殊情况下的延期变成一种常态,既属违约行为,又属违法行为,因此,法院认定公司“确实存在的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

三、天下武功,唯快不破

徐老汉能赶在退休日前全身而退,且获得一笔数额不低的补偿,其出手之快,拿捏之精准,可知其功力已臻化境!

摆在徐老汉面前有3个时间节点,必须精准把握!第一个是达法定退休年龄之日,马上就到了,必须赶在7月6日前出手!否则,金盆洗手之日,便是远离江湖之日。

第二个时间节点是6月22日,按照深圳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以自然月作为支付周期的,极特殊情况下工资最晚可在次月22日支付,如果早于这个时间点出手,有可能功亏一篑!

第三个时间节点,就是公司支付工资日,徐老汉必须趁公司还没发工资时出手,一旦公司先出招,将工资下发,徐老汉再出手就来不及了。深圳中院关于劳动争议裁判指引中有个规定,对于用人单位有延期发放工资的情况,但在劳动者离职前已经发放,劳动者再以用人单位拖欠工资为由提出辞职,并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困境中的中小企业老板必须引以为戒,20年照顾换来退休前完美一击

出手必须迅速

徐老汉精准拿捏了各个时间节点,迅速出手,一招封喉!

他成功了,全身而退!暗淡了刀光剑影,远去了江湖恩怨。

虽然他已退出江湖,但江湖中仍有他的传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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