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骑电动车撞了人就跑,结果……

5月23日上午10点17分,在保定市七一路槐茂酱菜厂宿舍附近,一名老人刚下公交车,就被驾驶着电动自行车由东向西驶来的曹某撞倒。撞人后,曹某先是在热心群众的帮助下,将受伤老人扶到路边,观察到老人伤势比较严重,曹某不仅没有实施救援,反而伺机逃走。等待周围热心群众逐渐散去,曹某趁机骑上电动车,逃离了事故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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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公安交警接到群众报警后,立即展开监控视频排查,循着曹某驾驶电动自行车的来车方向,警方发现,曹某很可能住在某公寓,于是调取了该小区的电梯视频监控,于5月26日,警方锁定了住在该公寓十二楼的曹某,继而在小区内发现了肇事电动车,但由于其外出未归,当日未能找到曹某。于5月27日早晨7时许,保定市公安交警开始在曹某住所附近蹲守,最终将曹某抓获,曹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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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询问,曹某撞人后,由于看到老人伤势严重,害怕承担医药费,于是当场逃走。按照2018年5月1日起实施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18)》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承担全部责任。

在新规实行后,保定市已经接连发生了几起机动车肇事逃逸,最终被判全责的案件。这是第一起非机动车发生的此类案件。

保定公安交警在此提醒广大市民朋友们,千万要引以为戒,无论您驾驶的是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您应当做到以下三点:

★ 保护现场;

★ 抢救伤者或及时拨打120;

★ 及时报警。

因为一旦发生肇事逃逸,最终必将按全责处理,严惩不贷!

法律法规小讲堂: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18)》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

(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当事人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同时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不予减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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