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計扣除常見誤區,你知道嗎?

簡單說,加計扣除是指按照稅法規定,在實際發生數額的基礎上,再加成一定比例,作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的扣除數額的一種稅收優惠措施。

例如,假定稅法規定研發費用可實行150%加計扣除政策,那麼如果企業當年開發新產品研發費用實際支出為100元,就按150元(100×150%)數額在稅前可以進行扣除,以體現鼓勵技術研發政策。

如果是“科技型中小企業”並取得編號的,可以按175%加計扣除。

加計扣除常見誤區,你知道嗎?

企業如果想要享受加計扣除政策,

那加計扣除有哪些誤區你一定要知道

誤區一:享受優惠會加大虧損

根據國稅局的調查,一部分處於虧損狀態的企業認為,選擇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優惠後,會增加企業虧損面,因此主動放棄享受該優惠政策。

實際:對企業負責人的錯誤觀點,稅務人員表示,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增加的虧損只是企業所得稅報表中的“納稅調整後所得”,並不增加企業利潤表中的虧損。因為企業負責人對該政策的不瞭解而導致放棄享受優惠政策是非常可惜的。

建議:當納稅人在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有顧慮時,應該及時與稅務機關溝通,而不要盲目放棄,確保享受到稅收優惠。

誤區二:共用設備不能加計

實踐中,一些企業的生產設備與研發設備是生產部門和研發部門共用的,按照原來的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不屬於專門用於研發活動的設備,不能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

實際:國稅局在調研中發現,不少企業並不瞭解《財政部、國家稅務局關於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打破這方面的限制,依然認為共用設備不能加計扣除,從而未能享受到最新的優惠政策,針對這樣的情況,稅務人員提供了專業的政策解讀和業務輔導。對於研發與生產經營的共用部分產生的費用,不再強調“專門用於”四字,即企業可以依據合理的分配方法,對共用費用作出分配,並對其中研發費用的部分加計扣除。

誤區三:委託研發都需要支出明細

按照原來的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對委託開發的項目,受託方應向委託方提供該研發項目的費用支出明細情況。在實際情況中,受託方以多種理由拒絕提供收益分成出明細,委託方企業覺得太麻煩,因為放棄優惠。

實際:企業委託外部機構或個人開展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按照費用實際發生額的80%計入委託方研發費用並計算加計扣除,受託方不得再加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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