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本下鄉“圈地”急需解決十大問題

正值筆者《湖南應讓資本下鄉“圈地”》一文在紅網發出時,傳來湖南省政府近日發佈深入推進農業“百千萬”工程促進產業興旺的意見。意見提出,到2020年,湖南要推動100家以上涉農企業在省區域性股權交易市場掛牌,培育1000家有實力、有品牌、運行規範、與社員利益聯結緊密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示範社,發展10000戶產業特色明顯、經營管理規範、綜合效益好、帶動能力強的家庭農(林)場示範場。實施“百片千園萬名”現代農業科技工程,建設100片優質農副產品供應示範基地,推動創建1000個現代農業特色產業園,招募科技服務團隊帶動10000名科技人員服務農業農村。

如何推進上述工程的落地,首要因素是土地,沒有土地,一事難成。《振興鄉村,湖南應讓資本下鄉“圈地”》一文題中所指的“下鄉”二字,是就資本的投資方向而言,即凡是投資農業農村或涉農的資本都歸為“資本下鄉”或“下鄉資本”。標題中使用的“圈地”一詞也並非政策用語,而是學術理論用語。從政策話語上講,除了要充分看到資本下鄉“圈地”的真實含義和必要性,還要解決以下十大問題。

資本下鄉“圈地”急需解決十大問題

一、大力鼓勵握有資本的各類公司特別是大公司直至金融機構,直接到農村流轉農用地,發展農業企業,實行產供銷縱向一體化經營,增加資本收益,滿足城鎮需要,推進農業農村現代化。縣(區)鄉(鎮)要用超過工業化、城鎮化招商引資的力度為農業招商引資,包括建設齊全的農業基礎設施,創建良好的社會環境,提供優惠的土地流轉條件,吸引各種公司下鄉流轉農地,創辦農業企業。比如土地流轉的費用(地租),可以考慮在一定的期限內(3年或5年)由縣一級財政據實支付,不要公司出錢。甚或可以參照中國歷史上一些地方政府回購農田無償給農民耕種的作法,由政府有償回收農田承包權,保留所有權,整合成片,對外招商。鄉村兩級組織則主要是把農地整合成片,並處理好與之有關的問題,以便對外招商。工業化城鎮化已創造的招商引資和園區建設中適合鄉村振興的經驗,都要敢於拿出來運用。

二、公司流轉農用地的用途、土地質量的保持等依法制訂出實施細則,頒佈實施。

三、“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名稱也是引進嫁接的,核心詞是“合作”,可以繼續存在,但如作為農業企業“在省區域性股權交易市場掛牌上市”時,似應歸入公司法系加以改進。為了鄉村的振興,我們沒有任何理由固守一個不倫不類的名詞。

四、公司流轉農用地,除了應持有公司資質證件,還要按流轉土地規模和時間,分級審查,以減少資本和土地持有者之間因信息不對稱帶來的風險,防止一個公司搞跨一個村、一個鄉的現象發生。如,流轉的土地不超出土地集體單位(原生產隊)、200畝以內,流轉時間10年以內的由本土地集體單位審查決定;跨土地集體單位但不跨行政村的,流轉面積200畝—500畝,流轉時間10—15年的,由村一級黨組織和村民委員會審查;跨行政村的,流轉面積500—1000畝,流轉時間15—20年的,由鄉鎮一級審查;跨鄉鎮、流轉面積1000畝以上,流轉時間20年以上或與延長的承包期同步的,由縣一級審查。延長承包到期的起始年可參閱筆者《第二輪土地承包期的起始年如何認定》(中國鄉村發現網)一文。流轉土地的規模和時間,可以根據湖區、平原和山丘區不同的實際,靈活處理,其基本原則是合法、有效。

五、公司到農村流轉土地,可以在公司與農民之間實行相互多向選擇。地處城鎮郊區、就業門路充分的農村,可以參照上海市松江區的作法(見筆者發在紅網《上海松江區農地流轉的作法值得湖南借鑑》一文),在本行政村內選擇。地處遠郊、進城人口較多的地區,可以按照土地集體單位、行政村、鄉鎮的順序,由近及遠、就近優先的原則選擇。也可以經土地集體單位成員同意,突破行政區劃界限,跳躍式選擇流轉土地的公司。

六、公司到農村流轉土地創辦農業企業所需的電力、道路、水利等公共設施的建設使用和管理,依法制訂實施細則。公司加工、儲運、管理所需的土地,依照2017年中央一號文件精神,在農業農村“發展用地”中專項取得。

七、定期完善和頒佈各類農用地流轉的價格(地租)及支付辦法。城鎮用地價高不悉,農用地價高必困。農地流轉價格可實行農用地經營權流轉基準價分等定級,由政府定期(5年或10年)核定並頒佈實施,筆者寫有《一畝農地值多少錢》《農地租價文獻選讀筆記》(中國鄉村發現網)等可供參考。

八、公司流轉的農用地經營權,可以再轉讓或重組。流轉來的農用地如果是採用再分割耕作的方式,在經營權轉讓或重組時,可參考中國歷史上農用地買賣時變更地主而不變更佃戶的辦法,佃戶隨地走。

九、應規範少量留村人員或因故回村耕作自有承包地及其與下鄉公司之間的義務和權利。

十、健全和完善農村土地集體單位運行辦法。湖南有99%以上的土地集體單位即是原來的生產隊、現時的村民小組,而不是行政村(詳見筆者《應統一規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名稱和職能》一文,中國鄉村發現網)。健全和完善的基本原則是要恢復土地集體單位“政經合一”的性質,其土地檔案資料由村級組織備份後存入鄉鎮一級組織。可考慮建立鄉村兩級承包地託管組織(公司),當原土地集體單位的成員全部離村或難以信任管理職能時,由村一級土地託管組織代理,整個行政村村民全部離鄉或無力管理時由鄉鎮一級土地託管組織代理,直至第二輪承包到期後再延長30年,延長承包期到期後,人們自有辦法。

改革有風險,不改革更有危險。如同1980年代初,農業農村改革正處於前進與守成的相持階段。世界現代化國家的農業現代化通常是滯後工業化、城市化數十年不等,不論中國農業農村現代化是否滯後工業化、城市化,沒有非常的措施,很難說能按時實現鄉村振興目標。按上述內容制訂出公司下鄉流轉農用地管理辦法的現實條件已經或正繼續具備,只要解放思想,把握實際,全面思考,堅韌不拔,必定功有所成。

文/劉放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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