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了就够了吗?

随着人们的权利意识的增强,越来越多的夫妻之间会签订婚内财产约定,而是否只要签了财产约定就一定有了保障呢?这里刘亚娟律师来和大家探讨一下,对家庭里面最主要的财产——房产,婚内财产约定的约束力究竟有多大?

约了就够了吗?

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这一条为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铺平了道路,根据这一条的规定,即使是夫妻双方的婚前财产,也可以约定为共同所有。很多人对婚内财产约定的理解就止步于此了。

但是法条不能孤立的看,婚姻法解释三第六条规定了:“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是关于赠与的,内容是“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根据这一条,即使是夫妻之间,关于赠与房产的约定,在房产过户以前是可以撤销的。

而对于将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约定为共有财产的婚内财产约定,虽然名称叫“婚内财产约定”,但是其实质上是将一方的财产无偿转让给另一方的行为,也就是“赠与”。应当认为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是关于夫妻财产约定的一般性规定,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是对于房产的特殊规定,特殊规定优先于一般性规定,所以关于一方婚前房产的约定是应当参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来认定的。

在此,刘亚娟律师提醒大家,不管是婚内婚外,凡是约定房产份额或者归属的,一定要及时去房屋产权登记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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