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太湖圍網拆除補償方案的公告

关于太湖围网拆除补偿方案的公告

關於太湖圍網拆除補償方案的公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太湖流域管理條例》和《江蘇省漁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經江蘇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太湖圍網拆除補償方案及相關內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太湖圍網拆除工作涉及的對象

在太湖蘇州市行政區域水域內從事圍網養殖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即江蘇省人民政府核發的水域灘塗養殖證上“水域灘塗養殖權人”一欄所註明的個人或單位(以下簡稱養殖使用權人),包括蘇州籍養殖使用權人和非蘇州籍養殖使用權人。

二、補償政策

本次太湖圍網拆除的補償和保障分為兩部分:一是補償費,包括國有水域佔用補償費、提前終止養殖補償費和設備設施補償費;二是轉產轉業保障,包括轉產轉業補貼、勞動技能培訓和納入社保體系。

此外,為順利推進圍網拆除工作,決定對配合拆除工作的養殖使用權人實行獎勵政策,包括規定時間內簽定拆除協議獎勵和自行移交圍網設施獎勵。

(一)補償費。

1.國有水域佔用補償費6912元/畝;

2.提前終止養殖補償費6500元/畝·年(按兩年計);

3.設備設施補償費

(1)養殖設施補償費4000元/畝;

(2)生產船隻等設備補償費按第三方評估數核定。

(二)轉產轉業保障。

1.轉產轉業補貼。1940元/人·月,每一養殖使用權證按兩人計,每人補貼24個月。

2.勞動技能培訓。因圍網拆除轉產轉業的農民,按照《市政府關於積極應對當前經濟形勢穩定就業促進就業的意見》(蘇府〔2009〕1號)、《市政府關於做好當前和今後一段時期就業創業工作的實施意見》(蘇府〔2017〕158號)規定,免費接受職業培訓。

3.納入社保體系。因圍網拆除轉產轉業的農民,由各區人民政府納入社會保障體系。

(三)兌付方式。

養殖使用權人自簽定協議之日起15日內,首付50%的補償金額;餘額在2018年12月31日前自行移交圍網設施之日起15日內一次性付清。

(四)按時簽約及拆除獎勵。

養殖使用權人在規定的期限內簽定協議的,一次性獎勵750元/畝;在協議規定期限內自行移交圍網養殖設施和經評估的生產生活設施的,經確認後,再一次性獎勵750元/畝。

三、太湖圍網拆除工作實施步驟

1.2018年6月30日開始,蘇州籍養殖使用權人可到戶籍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安排的地點進行登記,非蘇州籍養殖使用權人可到養殖水域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安排的地點進行登記。各區人民政府會同江蘇省太湖漁業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對涉及的養殖使用權人進行審核登記和設施設備評估,對所有補償對象及其補償費用進行公示。養殖使用權人提出異議的,由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會同江蘇省太湖漁業管理委員會辦公室進行調查核實和審查處理。8月20日前未辦理登記的,由江蘇省太湖漁業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核實,由各區人民政府會同江蘇省太湖漁業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登記評估,核定補償費。

2.2018年9月30日前,持本人身份證、戶口本、水域灘塗養殖證原件,蘇州籍養殖使用權人到戶籍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安排的簽約點簽定圍網拆除補償協議,非蘇州籍養殖使用權人到其養殖水域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安排的簽約點簽定圍網拆除補償協議,同時上交水域灘塗養殖證。

3.2018年12月31日前,蘇州籍養殖使用權人應當自行到戶籍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安排的地點辦理圍網設施移交手續,移交圍網設施;非蘇州籍養殖使用權人應當自行到養殖水域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安排的地點辦理圍網設施移交手續, 移交圍網設施。

4.未在規定的期限內移交圍網養殖設施的,依法予以拆除,所涉及的拆除費用在補償費用中扣除。有行政違法行為的,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特此公告。

蘇州市人民政府 江蘇省海洋與漁業局

关于太湖围网拆除补偿方案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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