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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环境,我们可以从身边的小事做起,比如垃圾分类、不乱丢纸屑等……”6月5日,在县环保局主办的以“美丽中国·我是行动者”为主题的世界环境日活动中,环保志愿者们向大家耐心地讲解着环境保护的相关知识,前来了解的百姓络绎不绝。此次活动接受咨询500多人次,现场发放宣传资料6000多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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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志愿者向来往群众宣传环保知识

今年环境日主题是“美丽中国·我是行动者”,建设美丽中国,需要每一个人积极行动起来履行自己的职责。

“通过开展此类活动,让社会公众近距离感受我们环保工作,了解环保企业的环保措施。更好地保障公众的环境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下一步,我们将多开展此类公众开放活动,进一步激发广大公众关注、参与、热爱生态环保的激情,让‘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结出丰硕的成果。”县环保局副局长方青松介绍,为推进我县环保工作,县环保局通过广泛社会动员,推动人们从选择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生活方式做起,积极参与环境事务,同心同德,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在全社会形成人人、事事、时时崇尚生态文明的社会氛围,让美丽中国建设更加深入人心,让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得到深入实践、结出丰硕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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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我县圆满完成各项生态环境环保工作,总体环境质量优良。水环境质量达标100%,流域水质优良比例为100%;I-II类水质比例为27.08%,同比增加了18.78%。空气环境质量优良达标比例为99.4%,环境空气质量总体优良,全年PM2.5指标平均浓度为21µg/m³,比去年同期下降4.55%,臭氧平均浓度为118 µg/m,比去年同期下降7.09%,空气质量全市排名第二。土壤环境质量单位耕地面积农药使用量同2016年相比减少了6.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100%,危废管理考核全市第二。

据悉,今年县环保局将进一步强化生态环境宣传工作,为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共同打赢蓝天保卫战,打好碧水保卫战,扎实推进净土保卫战,还老百姓蓝天白云、繁星闪烁,清水绿岸、鱼翔浅底,鸟语花香、田园风光的自然美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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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案例

01

依法关闭取缔浦城县某铸造厂

2017年底,浦城县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在企业巡查过程中,发现浦城县某铸造厂在福建省浦城县某镇村进行球磨铸件、铸铁件、铸钢件加工。经执法人员现场勘查,该厂未办理环评相关手续,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电熔废铁和车间生产时产生的废气无组织排放;生产时产生的炉渣露天堆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为防止该厂继续生产,有效解决环境污染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县环保局依法下达查封决定书,对该厂配电设施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一个月,并要求该厂在此期间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对此,该厂为了今后长远的发展,加强环境保护,积极响应政府号召“退城入园”,目前该项目已迁入工业园区重新建设。

02

查处非法倾倒固体废物

4月24日,接某乡政府环保站电话通知某乡村有环境违法行为,县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立即赶往位于该村进行检查。经现场调查核实,该加工点为罗某于2018年3月初在浦城县某乡村用毛竹搭建的工棚,占地面积约700余平方米,工棚内倾倒并堆放有废电子元件、废电路板、废电池等电子废弃物数量约80吨,倾倒点无任何防渗漏措施,并建设有4个熔炼炉。经过进一步调查取证发现罗某无危险废物收集处理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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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环保局执法人员对该加工点生产设备熔炼炉进行查封

为防止该加工点继续生产,有效解决环境污染问题,县环保局执法人员依据《环境环保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当场对该加工点四个熔炼炉予以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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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非法倾倒固体废物

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认定,罗某等倾倒和堆放的废电路板等各类电子元件属于危险废物,危险废物类别:HW49其他废物。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罗××违法倾倒废电子元件、废电路板、废电池等电子废弃物涉嫌严重污染环境,涉嫌的违法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情形,并将该案件相关符合移送条件的材料线索,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03

查处非法处置固体废物

5月9日,接网格员举报称某镇村有人进行非法熔炼,浦城县环保局立即联合县公安局派出所、镇政府组成联合执法组对现场调查核实。经现场调查发现违法嫌疑人王某建设了一个熔炼废电路板、废电池等电子废弃物的加工点,建有一套熔炼设备。工棚内堆放大量废旧电路板等电子元器件及少量熔炼后的半成品及熔炼后残渣(经过磅称重有22.93吨),该加工点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未取得危险废物收集处理资质,擅自开办电子元件熔炼加工点,处置废电路板等电子元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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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城县环保局、公安派出所、镇政府执法人员进行现场调查

为防止该加工点继续生产,有效解决环境污染问题,县环保局执法人员依据《环境环保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当场对该加工点熔炼炉、发电机、电力设施予以查封,同时对该加工点内22.93吨未熔炼的废电路板等电子废弃物、熔炼后的半成品以及熔炼后残渣予以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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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环保局执法人员对该加工点生产设备发电机、电力设施进行查封

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认定,该电子元件熔炼加工点内堆放的废电路板等各类电子元件废弃物,属于危险废物,危险废物类别:HW49其他废物。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王某违法处置废电子元件、废电路板、废电池等电子废弃物涉嫌严重污染环境,涉嫌的违法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情形,并将该案件相关符合移送条件的材料线索,移送公安部门进一步处理。

04

查处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企业

2017年2月14日接群众投诉,我局执法人员于某镇村发现有一违法小造粒加工点,经调查核实,发现该加工点存在以下问题:1、该塑料粒子加工点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2、生产废水排入场地中间的水塘中,且水塘未经防渗防漏处理,致使污染物渗透外环境。该加工点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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塑料造粒加工点现场照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及自由裁量权的有关规定:“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伍万元整,“环评文件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开工建设”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柒万元整,两项并罚累计处以罚款人民币叁拾贰万元整,并责令该加工点立即停止生产、拆除设备、清理原辅材料,恢复原貌。

05

查处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案

2017年4月25日上午,县环保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浦城县某镇205国道边一家非法树酯油炼油厂,对当地空气、水体及环境造成重大污染。对此,我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赶赴现场进行核实调查。经现场调查,余某于2017年3月在浦城县某建设有机树脂加工点,占地面积约800平方米,该加工点于4月中旬开始生产,主要以废纽扣为原料,废纽扣经高温升华为气体,再经冷凝收集成废树脂油。现场有窑炉11口,冷凝设备1套、柴油发电机1台,储罐2个。该加工点未办理相关环评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并投产;且未配套任何环保治理设施,污染物直排外环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

为防止该加工点继续生产,有效解决环境污染问题,县环保局执法人员依据《环境环保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当场责令该加工点电力设施予以查封。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该加工点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并责令该加工点立即停止生产、拆除设备、清理原辅材料,恢复原貌。

06

查处未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措施案

2017年4月19日接群众投诉浦城县某专业合作社仓库内存放大量农家肥,恶臭扑鼻,我局执法人员立即对该专业合作社进行现场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某公司农家肥销售、储存业务承包人(林某)将某公司的2000余吨农家肥堆放在专业合作社3个仓库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农家肥扬散、流失、渗漏,恶臭扑鼻的环境污染行为。林某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条关于“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的规定。

对此,县环保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关于“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以及第二款后半段关于“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对林某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并对堆放的农家肥全部进行清理。

07

持续巩固畜禽养殖污染整治成果专项执法行动

2017年8月8日,接群众投诉,某镇村连某养殖场存在复养生猪,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我局执法人员立即赶往该养殖场进行检查,检查发现:检查时该养殖场在已取得养殖场拆除补贴后又复养生猪正,发现该养殖场存在以下问题:1、未办理相关环评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2、未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养殖废水混合泉水排入外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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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养殖废水排入外环境

该养殖场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养殖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关于“(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未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养殖废水混合泉水排入外环境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关于“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经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的有关规定,对该养殖场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责令停止养殖。

08

查处违法排放污染物案

2017年8月1日,接群众投诉,浦城县某镇村夏某进行生猪养殖,我局执法人员到夏某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养殖场存在以下问题:1、该养殖场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养殖;2、养殖废水、废物未经处理排往养殖场旁的坑塘中,且该坑塘未经防渗防漏处理。

该养殖场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养殖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关于“(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养殖废水、废物未经处理排往养殖场旁的坑塘中,且该坑塘未经防渗防漏处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的有关规定,对该养殖场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整,责令停止养殖,同时将养殖场业主夏某移送公安机关。

09

查处非法制瓦厂

2017年3月7日,接群众投诉,某乡有一家非法制瓦厂,我局执法人员到该处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地的浦城县某建材有限公司存在以下环境问题:1、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2、煤渣露天堆放;3、未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

该公司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关于“(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煤渣露天堆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的规定;未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关于“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废污染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该公司处罚款人民币伍万陆千元整,责令停产整改,办理相关手续。

(张依婷)

往期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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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 作: 中 共 浦 城 县 委 宣 传 部

策 划:王树瑜

值班主任:吴勇君

编 辑:练军强 刘莉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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