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最新撫養費標準出來,撫養費的給付的考慮因素

2018最新撫養費標準出來,撫養費的給付的考慮因素

一、撫養費的標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7條規定: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1、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這裡的“月總收入”指工資總額,包括工資、獎金等。可申請法院調查令來調查。

2、沒有工作不穩定,收入不固定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對於低收入的。按照上述比例計算低於上述的幅度的。

3、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如子女發生一些疾病需要醫療費用的等,可適當增加。

4、對於無收入的。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養費,也可其減少,但不可不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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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撫養費給付的考慮因素

(一)子女撫育費的數額,考慮以下三個方面:

1、子女的實際需要,比如子女的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根據經濟情況,看孩子的實際花費;

2、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能力強的,可以多承擔一些的,能力比較弱的就少承擔一些;

3、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有一些城市的經濟水平是比較高的,根據兒女生活的地方的經濟水平定撫養費

三、關於相關費用的規定

《婚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離婚後,一方撫養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婚姻法》作出這樣的規定,是基於夫妻離婚後,子女無論隨父方還是隨母方生活,仍然是父母雙方的子女,父母子女的關係不因夫妻離婚而改變。

1、子女就讀未經父母雙方全部同意的,不同意的父/母一方可不支付該筆費用,由同意方父/母支付。

2、撫養費以必要為限,子女購買電腦手機等、外出旅遊的費用、購買商業保險的費用等,該些費用的支出沒有法律依據,父母可以拒絕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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