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中之重!举证责任你了解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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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举证责任的理解

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收集或者提供证据的义乌,并有运用该证据证明主张的案件事实成立或者有利于自己的主张的责任,否则将承担其主张不能成立的危险。《最好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举证责任实质上是一种不利后果,此后果只在作为裁判基础的主要事实真伪不明时才发生。真伪不明时举证责任发生的前提,即当事人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事实。真伪不明的事实是指作为裁判依据的主要事实,不涉及间接事实和辅助事实,法院只要能对定案的主要事实的存在与否作出认定,就不会发生真伪不明的情形。法院不是举证责任的主体,举证责任是对当事人的一种不利后果。法院只能作裁判,举证责任的不利后果只能由当事人来承担。举证责任与主张责任不同,主张责任是当事人没有向法院提出对自己有利的事实将可能承担的不利后果。证明责任由哪一方当事人承担是由法律和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预先确定的,因此,在诉讼中不存在原告被告之间相互转移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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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举证责任的分配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了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和特殊规则。另外,我国民法及其特别法中也有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定。一般原则就是通常所讲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三、举证责任的倒置

举证责任倒置是指提出主张的一方或称为积极主张的一方就某种是由(过错或因果关系等问题)不负担举证责任,而由反对的一方负担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分配的特殊规则就是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司法实践中,违反诚信原则最常见的一种现象就是举证障碍,指的是一方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但是由于相对方因故意或过失将诉讼中存在的唯一证据灭失或者无法提及,以至于无法证明自己的主张,倒置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的诉讼现象。实施了举证妨碍行为的当事人要为自己阻碍诉讼的顺利进行承担一定的惩罚后果,法律要求其承担些诉讼中的败诉风险是程序正当性原则的本质要求。

公平原则,是公正、平等的准则,由法官在举证分配过程中不但要注意分配结果的公平性,还要兼顾分配过程的公正性。在征收法律关系中,作为征收人的行政机关相对于作为被征收人 的个体来说拥有更大的权力和更多的资源,被征收人明显处于劣势,因此在分配举证责任时不得不加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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