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从特种兵”中的“王宝强”婚姻家庭纠纷说说“破坏军婚罪”

杨晨霖 律师


这几天,有个特种兵向我咨询自己的婚姻家庭纠纷的事,听完案情,当事人简直是军人版的“王宝强”!当然,当事人想追究破坏其家庭婚姻关系的第三人的“破坏军婚”的刑事责任。破坏军婚类的刑事案件很少见,也很有意思,和大家分享一下。

今天“从特种兵”中的“王宝强”婚姻家庭纠纷说说“破坏军婚罪”

案情这样:当事人是宜宾人,从小身体好,到了被征兵的年龄,顺利参军入伍了。在部队上,经过甄选,被选入了特种兵部队,经过艰苦训练,据说是刀枪剑戟样样精通。

干了几年,从士兵晋级了晋升为了士官,每个月的工资还是非常高的。转眼间也到了成家立业的年龄了,经人介绍,在部队驻地认识了一个当地美女,经过一段时间的交往,两个人就结婚了。

结婚后,为了孩子的上学,这位特种兵当事人就在部队驻地的县城买了一套房子,自己的老婆就在城里打工,小两口平时休息的时候就住城里。当事人老丈人家离县城也就五六公里,两个人生了孩子后,孩子就由老丈人夫妻两个人带。当事人爱人因工作需要就住县城,当事人假期就带孩子或到县城和老婆过点甜蜜小日子,转眼间,孩子也三四岁了,最调皮的时候了。

去年,某月,当事人正好休假几天。当事人给自己的老婆打电话,说是休假了,要回家里了。电话中,当事人的老婆说,让当事人回老丈人家里去,带孩子,自己要在城里上班。

当事人是很爱家的人,也很喜欢自己的孩子。一听老婆这么安排也就没有什么二话,就答应了,回老丈人家里去带孩子,享受天伦之乐去了。

当事人回到老丈人家里带孩子,和孩子耍的不亦乐乎的时候,孩子有个玩具买有拿回去,孩子想要玩,闹当事人。当事人就给自己的老婆打电话,说自己过去拿。

当事人骑着电瓶车,一会儿就到城里了,给自己的老婆打电话,当事人的老婆说自己马上要出门,在门口拿给当事人。

当事人就在小区后门等,等了十来分钟,怎么自己的老婆还不来,当事人就上楼了。当事人上楼把门打开,到屋里顺便拿件衣服,竟然看到有个光屁儿的陌生男人躺在自己的床上还在睡觉。

当事人那个无明业火那烧的不得了了,上去就把那男的一顿爆揍。当事人一边揍,还不解恨,马上给自己的战友和团长打电话,不到一刻钟,七八个战友来了,把那个男的打惨了,路都走不得了。

这个杂种也太嚣张了,和人家老婆睡瞌睡,你竟然都不愿意出钱到宾馆去开房!你不开放也罢了,你不能跑人家家里去啊!即使去了,完事你干就走啊,竟然还在人家家里洗衣服,当事人看到自己家的阳台上还晒着那个男的的衣服。这个杂种也太欺负人了!

这次事情被当事人发现,纯粹是偶然。当事人的老婆以为当事人在正门,就在正门等,当事人以为是后门,两个人就走叉了,当事人才上楼发现自己老婆的丑事。

当事人老婆也发现不对,自己就跑上楼了,也是被当事人一顿暴打。

打也打了,事情总要解决,几个特种兵战士把这个男的和当事人的老婆扭送到了公安机关,当事人的团长也来了,大家希望追究这个男人的破坏军婚的刑事责任。

这个案子涉及到以下几个问题。

1、什么是破坏军婚罪?

2、破坏军婚罪的特征有哪些?

3、破坏军婚的犯罪类型有哪些?

4、律师对本案的分析。

先来说说第一个问题,什么是破坏军婚罪。

破坏军婚罪,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刑法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的强奸罪处罚。

本案中,当事人的老婆出轨的这个男的,在当事人家里都开始住了,似乎符合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的要求,满足该罪的条件要求。

第二个问题,破坏军婚罪的犯罪构成、特征有哪些。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婚姻法规定的一夫一妻制婚姻关系中的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

2、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

(1)行为人违反婚姻法的一夫一妻制的规定;(2)行为人与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或者同居。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本罪的犯罪对象是现役军人婚姻,因此非现役军人与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或者同居,可构成本罪主体,现役军人和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或者同居,也可构成本罪主体;两个现役军人重婚或者同居,而他们的配偶都不是现役军人,不构成本罪主体。

4、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不知而与之结婚或者同居的,不构成本罪。

在本案中,当事人出老婆出轨的男的不是军人,在当事人家里嚣张的生活,洗衣服,似乎有久住之意,后来通过公安询问,这杂种也知道当事人是军人,对于当事人的身份是明知的,也破坏了军人的婚姻关系,是否构成破坏军婚罪,我们最后来分析。

第三个问题,破坏军婚罪的犯罪构成有哪些。

1、是重婚型,即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骗取结婚的;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

2、是同居型,即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却较长时间公开地或秘密地在一起共同生活,这种关系不仅以不正当的两性关系为基础,往往有经济和其他生活方面的特殊关系,而不同于一般的通奸关系。

3、是通奸型,即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长期通奸,情节恶劣或者造成夫妻关系破裂严重后果的。

第四个问题,我们律师对本案的分析。

破坏军婚罪只有我们社会主义中国才有的罪名,当然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好家丁的家庭的稳定。

在本案中,当事人出老婆出轨的男的不是军人,在当事人家里嚣张的生活,洗衣服,似乎有久住之意,后来通过公安询问,这杂种也知道当事人是军人,对于当事人的身份是明知的,也破坏了军人的婚姻关系,是否构成破坏军婚罪呢?

破坏军婚罪要求是与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或同居或着长期通奸,造成现役军人家庭破裂等严重后果。

通过当事人自己部队的团长连夜赶到当地公安机关,也希望严办这个小丑,但公安机关也是很公正,通过对这个男的的突击询问,得知这个男的并没有想和当事人的老婆有同居之意,只是受当事人的老婆之邀,半推半就的就来了,顺便自己的衣服脏了,也就洗了一下,说是真没有久住之意。

从本案的事实来看,当事人的老婆和这个男的也就是第一次发生这种男女关系,虽然连续持续了几天,并没有久住,同居之意,这个男的虽然对当事人的军人身份是明知的,但一次通奸行为,并没有导致怀孕或生育,事情的发展,当事人也是没有和自己的老婆离婚,而是原谅了自己的老婆,没有出现当事人家庭破裂的严重后果。

刑法具有谦抑性,在本案中,这个男的并没有与当事人的老婆同居,也没有长期通奸,更没有造成当事人老婆怀孕,虽然行为嚣张,但不符合刑法对该案件的犯罪构成,这个男的不构成破坏军婚罪,当然也不会受到刑事处罚了。

当然,在本案中,当事人是特种兵,也确实没有男人的血性!好男儿何患无妻,这样的婆娘,也太欺负人了,作为特种兵,在国家家丁序列里,应该是最有血性的部队,竟然选择了原谅,太让人无语了!

作为男人“是可忍孰不可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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