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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5日,省民政厅发布消息,为进一步调动社区工作者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建立科学合理的社区工作者报酬动态增长机制,我省正式下发《关于完善全省社区工作者报酬体系的通知》,

决定全省社区工作者从2018年1月起实施与岗位序列、社区工作年限、职业资格相对应的17级报酬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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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明确,社区工作者范围为:按法定程序选举产生的社区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委员,社区居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以及其他社区工作人员。同时,规定社区工作者报酬包括基本报酬、职业津贴、绩效报酬、社会保险和其它补贴。《通知》首次明确了社区工作者职业津贴、绩效报酬,增加了冬季取暖补助等有关补贴,并支持社区工作者积极缴纳社会保险。其中规定,社区工作者月基本报酬为全省城镇常住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基数)×报酬系数,实行动态调整,每三年调整一次,月基本报酬最高6020.33元、最低2452.73元,比原标准平均提高44%。社区工作者最低报酬系数按照2016年全省城镇常住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1倍确定,高低与社区工作年限挂钩,最高为2.7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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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还对社区工作者报酬资金保障渠道予以明确,即:社区“两委”成员基本报酬和职业津贴所需资金,60%由省财政补助,40%由市(州)、县(市、区)统筹解决;缴纳社会保险所需经费,按照财政补贴与个人承担7:3比例分担;绩效报酬、冬季取暖补助等其它补贴资金由地方财政自筹解决;其他社区工作人员基本报酬、缴纳社会保险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承担,其他补贴各地可参照社区“两委”成员补助标准给予适当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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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第6次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

5月31日,经省政府同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印发《关于提高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的通知》,决定从2018年1月1日起,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175元,即在原每人每月155元基础上增加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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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民生工作,近年来,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调整列为“民生实事工程”的 主要工作来抓,分别于 2012年1月、2014年1月、2014年7月、2016年1月、2017年1月提高了基础养老金标准。此次调整,是我省第6次提标,全省50多万60周岁以上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居民将直接受益。提标后,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比国家规定的最低基础养老金标准(88元)高出87元,位居全国前列。

目前,全省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已做好调整补发准备工作,将于6月底前把增加的基础养老金补发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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