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環境日」淮安中院發佈全市法院環境資源案件審判工作情況及五起典型案例

「世界环境日」淮安中院发布全市法院环境资源案件审判工作情况及五起典型案例

撐起司法綠傘 守護生態家園

「世界环境日」淮安中院发布全市法院环境资源案件审判工作情况及五起典型案例
「世界环境日」淮安中院发布全市法院环境资源案件审判工作情况及五起典型案例

最近的抖音,關於淮安的視頻連帶著幾支寫咱淮安的歌兒,都火了起來。一首《香溢淮安》寫盡了錦繡淮安的魅力——

聞香識淮安,

人間好家園;草香樹間生,

花香門前豔;紫藤一徑,

紅蓮萬點,

月季開後梅花綻,

游完清晏楚秀缽池山,

記住了美麗淮安……

「世界环境日」淮安中院发布全市法院环境资源案件审判工作情况及五起典型案例「世界环境日」淮安中院发布全市法院环境资源案件审判工作情况及五起典型案例
「世界环境日」淮安中院发布全市法院环境资源案件审判工作情况及五起典型案例「世界环境日」淮安中院发布全市法院环境资源案件审判工作情况及五起典型案例
「世界环境日」淮安中院发布全市法院环境资源案件审判工作情况及五起典型案例

那一抹美景……

「世界环境日」淮安中院发布全市法院环境资源案件审判工作情况及五起典型案例
「世界环境日」淮安中院发布全市法院环境资源案件审判工作情况及五起典型案例

淮水安瀾

天空蔚藍

撐起司法的綠傘

守護我們的家園

讓這座寧靜的小城

停靠塵世的港灣

「世界环境日」淮安中院发布全市法院环境资源案件审判工作情况及五起典型案例
「世界环境日」淮安中院发布全市法院环境资源案件审判工作情况及五起典型案例「世界环境日」淮安中院发布全市法院环境资源案件审判工作情况及五起典型案例

發佈會現場

6月5號是第47個世界環境日,今天上午,淮安中院8樓新聞發佈廳內,一場主題為“撐起司法綠傘 守護生態家園”的新聞發佈會正在進行↓↓↓

「世界环境日」淮安中院发布全市法院环境资源案件审判工作情况及五起典型案例

市中院環資庭副庭長徐俊通報2017年來全市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工作情況

「世界环境日」淮安中院发布全市法院环境资源案件审判工作情况及五起典型案例

市中院環資庭法官梁新星解讀5起典型案例

「世界环境日」淮安中院发布全市法院环境资源案件审判工作情况及五起典型案例

市中院新聞宣傳處副處長趙德剛主持發佈會

「世界环境日」淮安中院发布全市法院环境资源案件审判工作情况及五起典型案例
「世界环境日」淮安中院发布全市法院环境资源案件审判工作情况及五起典型案例「世界环境日」淮安中院发布全市法院环境资源案件审判工作情况及五起典型案例
「世界环境日」淮安中院发布全市法院环境资源案件审判工作情况及五起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

01

組織團伙非法採砂 40餘成員被嚴懲

【基本案情】2015年11月至2016年7月9日,被告人姜小某先後與被告人林該某、謝某、趙家某等人合作,為牟取高額利潤,在明知洪澤湖禁止採砂的情況下,分別組織人員加入並招募採砂船進行非法採砂,逐步形成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該組織統一食宿、統一管理,制定相關規則,對採砂船進行編號管理,統一安排採砂,禁止未經開票擅自採砂,禁止開燈採砂等行為,並以對買砂貨船進行量船、開票、收費、站崗、打探執法部門信息等方式為採砂船主提供便利和保護,賣砂所得利潤由被告人姜小某等人按照比例提成“黃牛費”後,剩餘利潤歸採砂船船主所有。2015年11月至2016年3月18日,該組織賣砂所得贓款約12.74萬餘元;2016年3月19日至2016年4月5日期間,該組織賣砂所得贓款約107.5萬餘元;2016年4月6日至2016年5月9日期間,該組織賣砂後所得贓款約124.86萬餘元。2016年5月10日至2016年7月9日期間,該組織合計採砂約27.9669萬噸,該批黃砂價值約人民幣1000餘萬元。

【裁判】被告人姜小某、趙家某、謝某、林該某、胡航某、趙某、高貴某、徐某、馬某、楊晉某、譚步某、韋某、黃某、陳某、鄭樓某、葉某、田開某、趙忠某、楊某、馬友某、張慧某、黃玉某、嚴萬某、曾明某、李小某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採礦,情節特別嚴重;被告人陳某、王柳某、周玉某、段昌某、劉永某、趙中某、王貴某、潘付某、杜開某、周玉某、孫玉某、錢志某、劉林某、劉慶某、夏廣某、夏廣某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採礦,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採礦罪。姜小某、趙某忠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八十萬元;謝某等其他39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2個月至拘役5個月刑期以及75萬元至5000元不等的罰金。

【評析】非法採砂活動不僅對河道、湖堤造成重大安全隱患,亦對漁業生產和生態環境造成嚴重損害,2014年8月14日,江蘇省水利廳、江蘇省交通運輸廳、江蘇省公安廳、江蘇省海洋與漁業局聯合通告洪澤湖水域禁止採砂,範圍包括江蘇段淮河干流、成子湖、陡湖等。2015年7月30日,水利部、國土資源部、交通運輸部、江蘇省人民政府、山東省人民政府發佈通告,在洪澤湖、駱馬湖、南四湖、中運河、韓莊運河全面禁採砂石,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進行採砂活動。本案涉案人員眾多,繫有組織的大規模的集團犯罪活動,造成的社會影響和國家礦產資源損失巨大,法院從嚴、從重對本案的被告人予以懲處,體現了人民法院依法保護環境資源,嚴厲懲治破壞環境資源類犯罪行為的決心和力度。

02

貪小利電魚 夫妻雙雙被拘役

【基本案情】2016年2月1日0時起至6月30日24時止,為洪澤湖全湖封湖禁漁期。2016年3月31日,被告人陳華某和李建某在禁漁期駕船至盱眙縣明祖陵鎮洪澤湖大壩伏湖村抗旱排澇渠道水域,採用電瓶發電的電魚方式進行捕魚,後被盱眙縣公安局民警當場查獲,經稱重,兩被告人的電捕漁獲物為76.94公斤。本案審理期間,被告人陳華某、李建某自願繳納生態修復費用共計人民幣五千元,用於修復湖區生態。

【裁判】被告人陳華某、李建某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期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兩名被告人案發後均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均系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兩被告人自願繳納生態修復費用,用於修復湖區生態,視為其具有認罪、悔罪表現,均可酌情從輕處罰。依法判決被告人陳華某、李建某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三個月。作案工具風帆牌蓄電池、19800VA電磁波高頻逆變器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評析】電捕魚是一種國家明令禁止的非法捕撈方式,其危害巨大,小魚一般當時就被電死,大魚被電暈後也大多喪失了繁殖能力,對水裡的螺螄、貝類、小蝌蚪、藻類、微生物等亦造成毀滅性破壞。在生活中,一些不法分子為一己之私在河上從事電魚、炸魚、毒魚違法活動,嚴重破壞了漁業資源和水域生態環境,在群眾中造成了惡劣影響。同時電魚時的電流也會對從事電魚行為的人員,以及其他涉水活動人員的安全造成威脅,極易導致人員傷亡事故。本案中,二被告人在禁漁期內,採用電捕魚方式非法捕撈水產品,社會影響惡劣,應追究其刑事責任,但鑑於二名被告人認罪態度良好,積極繳納生態修復費用,依法對其適用緩刑,體現了懲戒與教育相結合的司法作用。

03

非法傾倒鋁灰 汙染環境獲刑

【基本案情】2017年2月至4月,被告人朱新某在明知自己經營的洪澤縣遠某金屬材料廠生產產生的鋁灰對環境有汙染、受潮後會產生刺激性氣味的情況下,以每車700-800元的價格讓無危險廢物處置資質的被告人晁東某為其拖運並傾倒鋁灰。被告人晁東某拖運鋁灰共計30餘噸,傾倒在洪澤區三河鎮蘑菇產業園西側修路工地、洪澤區岔河鎮仁和桃園糧站採石廠院內和洪澤區洪澤湖周橋飲用水源地一級保護區取水口附近。經鑑定,被告人傾倒的鋁灰屬於具有浸出毒性的危險廢物。本案審理過程中,被告人朱新某、晁東某自願繳納環境修復費用人民幣15000元。

【裁判】被告人朱新某、晁東某違反國家規定,傾倒有毒物質,嚴重汙染環境,其行為均已構成汙染環境罪。被告人朱新某、晁東某案發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均系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兩被告人自願繳納生態修復費用,可酌情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關於辦理環境汙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相關規定,分別判處二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評析】鋁灰是電解鋁或鑄造鋁生產工藝中產生的熔渣經冷卻加工後的產物,含有鋁及多種有價元素,是一種可再生資源。同時,鋁灰本身含有大量的劇毒物質有機氟化物,具有刺激下氣味,如果被人體吸收,氟會與血液中的鈣結合,導致低血鈣症。但是在回收利用過程中,需要具備相應的資質,並按照規程操作,如果將有毒有害的危險物質交給不具有運輸、處置資質的人員,任由他人隨意非法傾倒至公共環境中,不但將他人的生命、健康置於危險狀態,亦對土壤、水源、空氣及生物系統造成持續的、難以修復的破壞。本案的二被告人在沒有經營許可證且不具備處置危險廢棄物資質的情況下,擅自將有毒有害廢棄物處置,必然要面臨法律的審判。

04

不可移動文物遭破壞 政府部門被判擔責

【基本案情】2009年3月18日,淮安市文物局發文公佈“義順巷民居”、“泗陽公館”、“西長西街清代民居”等為不可移動文物。淮安市建設局於2009年4月1日發佈房屋拆遷通告,西長西街清代民居遺址所有權人於2009年5月與淮安市清河房屋拆遷安置有限公司簽訂了拆遷補償協議,已拆除的西長西街清代民居現成為漕運西路公路。2015年10月28日,原淮安市某區人民政府對周總理童年讀書處周邊特色街區一期項目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徵收範圍為漕運西路以北、人民路以西。本案所涉“義順巷民居”、“泗陽公館”在房屋徵收範圍內。“義順巷民居”有損壞現象。原告中國綠色發展與保護生物多樣性基金會訴稱,2016年2月,已列入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不可移動文物義順巷民居、泗陽公館被某區房屋徵收辦拆除周邊其它被徵收的建築時毀壞。請求:1、判令被告某區住建局、某區人民政府停止對義順巷民居、泗陽公館兩處不可移動文物的破壞行為。2、判令被告修復“義順巷民居”被毀壞部分,恢復文物原狀或承擔修復費用。3、判令被告某區住建局、某區文廣新局對義順巷民居、泗陽公館兩處不可移動文物實施原址保護;對已拆除的西長西街清代民居採取遺址保護措施。4、判令某區人民政府因毀壞和不力保護不可移動文物事件,在國家級媒體上向全國人民公開道歉。5、判令四被告承擔原告支出的差旅、調查費用以及案件受理費和律師代理費等一切必要的費用。

【裁判】本案審理過程中,當事人自行達成如下和解協議,人民法院確認:1、某區政府對義順巷民居、泗陽公館兩處不可移動文物採取原址保護措施,中國綠色發展與保護生物多樣性基金會、本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當地文物愛好者以及當地文物專家可以對文物修繕工作予以監督,保護修繕工程需經當地主管部門驗收,修繕費用由某區政府承擔。2、某區政府對已拆除的西長西街清代民居、三元巷古民居、程家巷民居、周氏祠堂四處不可移動文物,在建成後的“歷史文化街區”中復建。復建完工時間應與“閱讀中心”項目完成時間同步。中國綠色發展與保護生物多樣性基金會、本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當地文物愛好者以及當地文物專家可以對文物復建工作予以監督,保護修繕工程需經當地文物主管部門驗收。3、若本協議未得到完全履行,原告有權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評析】文物是不可再生的社會公共資源,毀壞文物行為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而不可移動文物是生態系統中不可或缺的非生物因素,《環境保護法》賦予社會組織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權利。與一般的環境破壞案件不同,文物損害造成的後果是不可逆的,本案西長西街清代民居在2016年1月被拆除,義順巷民居西廂房屋頂及圍牆被施工隊毀壞,泗陽公館也部分受到損傷。本案中,房屋所有權人有保護文物的義務,同時某區文廣新局作為文物管理部門,某區人民政府作為房屋徵收人,對徵收實施單位某區住建局實施的毀壞行為,負有監管職責而不履行法定職責,對文物毀壞亦負相應的法律責任。本案系我省首例涉文物保護的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表明通過公益訴訟保護文物就是保護公共利益,法院將支持和鼓勵環境與文物保護組織不斷壯大,提升社會力量的監督意識與訴訟能力,真正發揮法律的震懾與保護作用,讓法律為文物保護撐腰,實現文物保護的法治化。

05

排放廢氣毒死奶牛 判賠200餘萬元

【基本案情】原告衛某公司與被告淮某公司相毗鄰。2014年10月27日凌晨,被告淮某公司燃燒、提煉有毒金屬,產生大量有毒廢氣飄入原告場區,原告65頭奶牛和7頭牛犢死亡。揚州大學專家出具現場診療初步意見,認為奶牛急性死亡初步排除傳染性疾病的可能,符合中毒性疾病的基本特徵,排除藥源性、食源性和水源性中毒的可能,病因極有可能是急性化學性肺損傷。2014年11月12日,被告淮某公司出具認可書,對原告的奶牛受到中毒損害,造成直接損失人民幣215.4萬元,間接損失289.94萬元予以認可。原告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505.34萬元並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