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決策”莫成違紀擋箭牌

張西流

近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通報了各級紀檢監察機關查處10起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問題,其中貴州省劍河縣財政局黨組書記、局長楊青山主持召開局黨政班子會議決定借款購買高檔白酒問題受到廣泛關注。

單位借錢買茅臺酒,用於公務招待,首先屬於違規公款購買消費高檔白酒,違反了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高壓之下,竟然還有人敢頂風違紀,自當嚴厲懲處。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單位借錢買茅臺酒,是經過召開黨政班子會議集體決定的,這更具有警示教育意義:“集體決策”,不能成為違紀擋箭牌。

時下,一些領導幹部習慣於將自己的不作為、亂作為和違法亂紀,歸結於“集體決策”。因為,經過“集體決策”後的行政行為,至少有兩大好處:其一,師出有名,執行力強。因為這是“集體決策”的結果,自然就擁有了不可置辯的權威;其二,問責無名,迴避性強。“集體決策”的行為,出了問題自然要由集體承擔,而問責又往往法不責眾。也就是說,“集體決策”的託辭,確實能做到“進可攻、退可守”。

當然,徵求大多數人的意見,然後再去決定如何辦理,是發揚民主、避免“一言堂”的重要方式和途徑。但問題是,有些所謂的“集體決策”,並非真正的“集體決策”,而是行政亂作為的藉口和幌子,甚至是假“集體決策”之名,行個人違法亂紀之實。這樣的“集體決策”,實際上是對民主集中制度的傷害。

其實,“集體決策”是一面鏡子,“照”出的是領導幹部的領導水平與決策能力,“照”出了信息公開的力度和群眾監督的參與度,也“照”出了單位和部門的整體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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