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留下遺物,兒子“用”後獲刑,南陵法院為什麼這麼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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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親留下遺物,兒子“用”後獲刑,南陵法院為什麼這麼判?

父親留下遺物,兒子“用”後獲刑,南陵法院為什麼這麼判?

導語

父親留下遺物,兒子“用”後獲刑,南陵法院為什麼這麼判?

父親去世,兒子在整理遺物時發現一支土槍,便留作私用,到山林打獵。沒想到兒子卻因為這一父親的“遺物”觸犯了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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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顧

父親留下遺物,兒子“用”後獲刑,南陵法院為什麼這麼判?

2010年8月,劉某的父親去世後,劉某在整理父親的遺物時,竟然找到了一支土槍。搗鼓後,劉某發現土槍還能用,便買了火藥、彈丸,攜帶土槍在自家附近的山頭打獵。去年10月,劉某因在山林裡搭雨棚、私拉電網被當地派出所查處,並在雨棚內的被褥下發現該土槍,遂案發。後經蕪湖市公安司法鑑定中心鑑定,劉某所持有的土槍是以火藥為動力推動彈丸發射的非制式槍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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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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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陵縣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劉某所持有土槍以火藥為動力,且足以致人傷亡,其行為構成犯罪,考慮其坦白、沒有造成嚴重後果、持搶數量僅為一支等情節,遂以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被告人劉某拘役四個月,緩刑八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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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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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頒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明確規定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法律規定持有、製造(包括變造、裝配)、買賣、運輸、出租、出借槍支。因此,本案中劉某在發現其父遺留的土槍之後,應立即上交當地公安機關,可是劉某卻擅自據為己有,而且多次攜帶土槍上山打獵,其行為違反相關法律規定,應該受到法律的懲處。

在此,也提醒廣大群眾,若在家中發現祖輩遺留的槍支,莫要好奇自己保管或使用,請及時將槍支交由公安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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