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首例!因环保问题,信阳一乡镇被告上法庭

全市首例!因环保问题,信阳一乡镇被告上法庭

5月18日至19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重要讲话中强调,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动生态文明建设迈上新台阶,要把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作为民生优先领域,要持续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行动,打造美丽乡村,为老百姓留住鸟语花香田园风光。

全市首例!因环保问题,信阳一乡镇被告上法庭

5月27日上午,信阳市首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在固始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

合议庭组成人员:

审判长:刘学武

审判员:陈刚德、袁如新

人民陪审员:张宝月、董故乡、姚光云、游海洋

公益诉讼起诉人: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法定代表人:陈军,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被告:固始县某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向某,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传英,河南蓼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全市首例!因环保问题,信阳一乡镇被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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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13年,被告固始县某镇人民政府为处理该镇生活垃圾,决定在该镇某村民组河道旁设置垃圾场 ,该垃圾场于当年投入使用。2017年9月6日,公益诉讼起诉人固始县检察院发现被告建立、运行该垃圾场可能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遂立案审查。审查后认为,被告在未办理规划审批、环境评价、工程竣工验收审批等法定手续,未建相应的环保设施,未采取任何防渗漏、防扩散措施的情况下,建立、运行该垃圾填埋场,污染当地水源、危害当地生态环境,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遂于2017年9月13日作出《检查建议书》并依法向被告送达。2018年4月11日,固始县检察院以被告固始县某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致环境污染为由,向固始县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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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中,结合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特点,在合议庭主持下,公益诉讼起诉人固始县检察院与被告某镇人民政府围绕公益诉讼机构的主体资格、案件基本事实、造成的公共环境利益损害及被告应当承担的责任等焦点问题逐一进行举证、质证、辩论,最后双方当事人作最后陈述,整个庭审活动规范有序。

全市首例!因环保问题,信阳一乡镇被告上法庭

经合议庭休庭合议后,该案当庭依法宣判:

确认被告固始县某镇人民政府在该镇某村民组河道旁设置垃圾场行政行为违法;责令被告某镇人民政府对该垃圾填埋场及原堆放的垃圾采取补救措施,履行治理职责。宣判后,被告固始县某镇人民政府当庭表示不上诉。

新闻发布会

全市首例!因环保问题,信阳一乡镇被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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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结束后,固始县法院随即召开新闻发布会,庭审旁听人员及河南法制报,河南经济报、信阳日报、信阳晚报、信阳电视台、映像网等媒体参与发布会。郑镇林通报该案审理情况、主要做法及下步工作措施等。

被告某镇镇长在法庭最后陈述中说:以铜为镜,可以正衣冠,以古为镜,可以知兴衰,以我为镜,可以明得失。

县人大代表刘彬说:固始县法院公开审理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是给我们上了一堂环保法治公开课,受益匪浅,乡村人居环境改善事关民生福祉,青山绿水离不开法治保障。

县人大代表说:今天旁听的这个案件是信阳首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对于全县、全市来说都具有重大教育意义,回去一定把裁判结果宣传好落实好,和法院同志一道努力,为固始老百姓留住鸟语花香田园风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行政公益诉讼

第二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

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检察建议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依法履行职责,并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出现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继续扩大等紧急情形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十五日内书面回复。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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