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遷,徵收方說你是違章建築,那你就要開始警惕了!

我們最經常聽到拆遷辦說的一句話就是,“你的房屋沒有土地證(房產證),這屬於違建,補償嘛,每平方只能給你這麼多”。如果你不同意,那接下來不久,可能就會收到當地規劃局或者綜合管理執法局發過來的限期拆除通知書或者行政處罰決定書,甚至可能在沒有收到任何法律文書的情況下,你的房子就當地政府當做違建拆除了。

違建就成了拆遷中避不開的魔咒,一旦碰上這個詞,被徵收人的補償就少了一大截,甚至沒有補償。那麼到底什麼是違建,違建拆除有哪些程序呢?

違建,也就是違法建築或者違章建築,目前法律上並沒有具體的定義,但是各省市有明確的規定,一般是指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違反建築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或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而佔地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建築物。

一、違章建築認定主體

違章建築拆除程序一般是由行政機關經調查取證,確認建築物違章後,對違章搭建人作出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責令其停止違法建設行為。

司法實踐中,有權立案查處違章建築的行政機關有規劃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除了上述部門,其他部門沒有權利查處違章建築。實踐中有其他部門出具法律認定文書,直接對被徵地拆遷人下達限期違章建築告知書,這屬於違法行為。

二、調查取證。

通常行政機關在收到舉報或者發現有違法事實的情況,確認違法事實,決定將其作為違法行為進行查處,必要過程是進行調查舉證。

“行政機關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並協助調查或者檢查,不得阻撓。詢問或者檢查應當製作筆錄。”在被詢問時,看清筆錄上的內容,如果發現內容與你說的或者與事實不符時,一定不能簽字。

三、違建認定和強制拆除

(1)告知,聽取陳訴,申辯

規劃局或者城管在要做出強制拆除決定書之前,應先發限期拆除告知書,告知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被徵收人可以提供自己房屋建設相關手續和證據等材料,當面申辯。

(2)申請聽證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

被徵收人具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向行政部門申請聽證。對於聽證程序,被徵收人一定要重視,不要錯過這個程序。若聽證比較公平、公正的,最終不會作出處罰決定的。

(3)強制拆除決定書的製作和送達

強制拆除決定書,和履行行政決定催告書通常是一併送達的。在徵地拆遷中,收到這兩份文書,說明事情已經到緊急關頭了,你的房子很有可能就被當做違建強制拆除了。

這裡要提醒一點,很多被徵收人都以為自己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上不簽字,這個處罰決定書就是不發生法律效力的,這是認識是錯誤的,簽收不僅不影響什麼後續維權,而正是簽收這一項程序,為我們後續維權提供了更多的機會。

實踐中,在收到強制拆除決定書的時候,一定注意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要件,尤其是有沒有告知被處罰人關於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的權利和期限。行政複議的時效為60天,行政訴訟時效為6個月。被徵收人如果在收到這類法律文書,一定要引起重視,及時在時效內走法律程序,以免錯過時效。

(4)拆除

如果本徵收人在期限內沒有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那麼有強制執行權的部門,可以先向政府申請,由政府法制部門審查後以縣(區)政府的名義責令城鄉規劃局或城市管理局組織強行拆除。鄉鎮人民政府查處的違法建築由鄉鎮人民政府依據《城鄉規劃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自行決定組織強拆。

若做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沒有強制執行權力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以上就是違章建築強制拆除程序的全部內容。這個階段是拆遷中最容易出問題的階段,一旦遇到,也暴露出了行政機關“以拆違促拆遷的”動機。各位被徵收人,一旦遇到“違建強拆”,要悉知“違章建築”的拆除程序,早日做準備,及早諮詢專業的拆遷律師,做到知己知彼,方可百戰百勝,拿到公平合理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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