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執行人:餘秀民
性別:男
年齡:48
立案時間:2010年7月12日
身份證號:4106221969091XXXX3
住址:淇縣朝歌街道辦事處西壇村紅旗北路13附1號。
執行法院:淇縣人民法院
執行案號:(2010)淇執字第93號
執行依據文書:(2010)淇民初字第206、207號民事調解書
執行依據製作單位:河南省淇縣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179500元。
被執行人履行情況:未履行
失信被執行人行為具體情形:違反財產報告制度。
舉報電話:0392-7238709(董法官)
案情介紹:原告張海燕訴餘秀民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經淇縣人民法院調解,於2010年3月22日作出(2010)淇民初字第206、207號民事調解書,確定被告餘秀民分期償還原告借款本金179500元。給付時間到期後,餘秀民仍未履行。原告於2010年7月12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本院向被執行人送達執行通知書、申報財產令,責令被執行人收到通知書後三日內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但至今未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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