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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物品歸類表

稅 號

物品類別

範 圍

稅 率

01000000

食品、飲料

食品:包括乳製品、糖製品、調味品,冬蟲夏草、高麗參、紅參、西洋參、人參、鹿茸、阿膠、奶粉及其他保健品、補品等;

飲料:包括礦泉水、汽水,咖啡、茶,其他無酒精飲料。

15%

02000000

包括啤酒、葡萄酒(香檳酒)、黃酒、果酒、清酒、米酒、白蘭地、威士忌、伏特加、朗姆酒、金酒、白酒、藥酒、保健酒、雞尾酒、利口酒、龍舌蘭、柯迪爾酒、梅子酒等用糧食、水果等含澱粉或糖的物質發酵或配製而製成的含乙醇的酒精飲料。

60%

03000000

包括捲菸、雪茄煙、再造菸草、均化菸草、其他菸草及菸草代用品的製品,菸絲、鬥煙、水煙、煙末等。

60%

04000000

紡織品及其製成品

衣著:包括外衣、外褲、內衣褲、襯衫/T恤衫、其他衣著等;

配飾:包括帽子、絲巾、頭巾、圍巾、領帶、腰帶、手套、襪子、手帕等;

家紡用品:包括毛毯、被子、枕頭、床罩、睡袋、幔帳等;

其他:包括毛巾、浴巾、桌布、窗簾、地毯等。

30%

05000000

皮革服裝及配飾

包括各式皮革服裝及皮質配飾。

30%

06000000

箱包及鞋靴

箱:包括各種材質的箱子;

挎包、揹包、提包:包括各種材質的挎包、揹包、提包;

錢包、鑰匙包:包括各種材質的錢包、鑰匙包、卡片包;

其他:包括化妝包、包裝袋(盒、箱)等。

30%

鞋靴:包括皮鞋、皮靴、運動鞋、其他鞋靴等。

07000000

表、鍾及其配件、附件

高檔手錶:完稅價格在人民幣10000元及以上的手錶。

60%

表:包括高檔手錶外其他各種表;

鍾:包括座鐘、掛鐘、檯鐘、落地鍾等;

配件附件:包括各種表、鐘的配件、附件。

30%

08000000

金銀、貴重首飾及珠寶玉石

貴重首飾及珠寶玉石(不含鑽石):包括天然或養殖珍珠、寶石或半寶石(不含鑽石),用天然或養殖珍珠、寶石或半寶石(不含鑽石)製成的物品,以賤金屬為底的非鑲嵌鑽石的包貴金屬首飾。

60%

鑽石及鑽石首飾。

30%

金銀:包括金、銀、鉑等貴金屬及包貴金屬,貴金屬及包貴金屬製的首飾(以賤金屬為底的非鑲嵌鑽石的包貴金屬首飾除外)、金銀器和其他製品。

15%

09000000

化妝品、洗護用品

化妝品:包括芳香類化妝品、唇用化妝品、眼用化妝品、指(趾)甲化妝品、粉狀化妝品和特殊功能類化妝品等。

芳香類化妝品:香水和花露水;

唇用化妝品:唇膏、唇彩、唇線筆等;

眼用化妝品:睫毛膏(液、油)、眼線筆(液)、眉筆、眼影、眼瞼膏等;

指(趾)甲化妝品:洗甲(趾)液、去指(趾)甲油、指(趾)甲油、指(趾)甲膏等;

粉狀化妝品:粉底、粉餅、撲面粉、胭脂(粉)、腮紅(粉)等;

特殊功能類化妝品:用於消除皺紋、美化唇型的皮內注射美容製品。

60%

30%

洗護用品:包括清潔用品、護膚用品、護髮用品和其他洗護用品。

清潔用品:洗面奶(乳、皂)、潔面霜(露、蜜、粉、者哩)、卸妝水(乳、膏、液、油)、鼻貼膜、去黑頭膏(液)、剃鬚膏(泡沫)、磨砂膏、按摩膏、去角質膏(粉),牙膏、牙粉、牙線、漱口水,香皂、浴液、洗手液;

護膚用品:化妝水(含爽膚水、柔膚水、緊膚水、護膚水、收縮水)、鬚後水、面霜、眼霜、日霜、晚霜、冷霜、防曬霜(油)、曬黑油、祛斑霜、護膚膏(霜、露、乳液、噴霧)、精油、隔離霜、面膜、面膜膏(粉)、眼膜、頸膜、護手霜、潤唇膏,痱子粉、爽身粉、防蚊液、皮膚護理軟膏;

護髮用品:洗/護髮液、髮乳、髮油、髮蠟、焗油膏、髮膠、發泥、定型水(啫哩、摩絲)、燙髮劑、染髮劑;

其他用品:豐(美、健)乳霜、纖體霜(膏)、健美霜、緊緻霜、除臭露(劑)等。

30%

10000000

家用醫療、保健及美容器材

保健器材:包括按摩床、按摩椅等及上述物品的配件、附件;

美容器材:包括蒸汽儀、噴霧器、化妝/美容專用工具等及上述物品的配件、附件。

30%

11000000

廚衛用具及小家電

廚房用具:包括各種材料制的餐具、刀具、炊具、灶具,鍋、壺、杯、盤、碗、筷子、勺、鏟、餐刀、餐叉、切菜刀、案板、削皮刀、絞肉機、食品研磨機、攪拌器、淨水器、煤氣灶、煤氣點火器等;電飯煲、微波爐、電磁爐、抽油煙機、消毒碗櫃、家用洗碗機、電烤箱、麵包機、豆漿機、酸奶機、榨汁機、咖啡機、製冰機、飲水機、食品調理機、煮蛋器等廚房用具及配件、附件;

衛生用具、潔具:包括熱水器、水龍頭、淋浴用具、座便器及配件、附件等。

小家電:包括燈具、風扇、電暖器、電熱毯、電燙鬥、電吹風機、電動剃鬚刀、電動毛髮推剪器,增溼機、除溼機、增除溼一體機、空氣清新機、家用吸塵器、掃地機器人、地板打蠟機、電動剪草機等電器及上述物品的配件、附件等。

30%

電話機等信息技術產品:包括固定電話機、手持移動電話機、可視電話機、尋呼機等。

15%

12000000

傢俱

包括各種材料制的沙發、組合式傢俱、櫃、櫥、臺、桌、椅、書架、床、床墊、坐具等。

15%

13000000

空調及其配件、附件

包括空氣調節器及其配件、附件等。

30%

14000000

電冰箱及其配件、附件

包括各式電冰箱、冰櫃、紅酒櫃及其配件、附件等。

30%

15000000

洗衣設備及其配件、附件

包括波輪式洗衣機、滾筒式洗衣機、乾衣機/烘乾機、脫水機、家用地毯洗滌機等及上述物品的配件、附件。

30%

16000000

電視機及其配件、附件

包括各式電視機、電視收音聯合機、電視收音錄音聯合機、電視錄像聯合機等及上述物品的配件、附件。

30%

17000000

攝影(像)設備及其配件、附件

包括電視攝像機、照相機(數字照相機除外)、照相製版機、放大機,膠捲、膠片、感光紙、鏡箱、閃光燈、濾色鏡、測光表、曝光表、遮光罩、水下攝影罩、半身鏡、接鏡環、取景器、自拍器、洗像盒、顯影罐等。

30%

視頻攝錄一體機、數字照相機、數碼存儲卡等信息技術產品。

15%

18000000

影音設備及其配件、附件

包括錄音筆、錄音機、收音機、MP3播放機、MP4播放機、收錄音機、數碼錄放音器、電唱機、激光電唱機、放像機、錄像機、激光視盤機、(單)功能座、音箱、自動伴唱機、卡拉OK混音器等及上述物品的配件、附件。

30%

耳機及耳塞機,磁盤、磁帶、半導體媒體以及其他影音類信息技術產品。

15%

19000000

計算機及其外圍設備

包括個人計算機及其存儲、輸入、輸出設備和附件、零部件。

15%

20000000

書報、刊物及其他各類印刷品

包括書報、刊物及其他各類印刷品。

15%

21000000

教育用影視資料

包括教育專用的電影片、幻燈片,原版錄音帶、錄像帶、磁盤、磁帶、光學媒體、半導體媒體、唱片,地球儀、解剖模型、人體骨骼模型、教育用示意牌等。

15%

22000000

文具用品、玩具、遊戲品、節日或其他娛樂用品

文具用品:包括各種書寫用具及材料、照像簿、集郵簿、印刷日曆、月曆、放大鏡、望遠鏡、繪圖用顏料、裝訂用具、謄寫鋼板等各種文具用品。

30%

玩具:包括三輪車、單腳滑行車、踏板車及類似的帶輪玩具;玩偶車;玩偶;縮小(按比例縮小)的模型及類似娛樂用模型;智力玩具等及上述物品的配件及附件。

遊戲品(視頻遊戲控制器及設備、桌上或室內遊戲用品):包括電子遊戲機和視頻遊戲控制器、撲克牌、中國象棋、國際象棋、跳棋等棋類用品、麻將及類似桌上游戲用品等,及其上述遊戲的配件、附件。

節日或其他娛樂用品:包括聖誕節、狂歡節等節日用品、魔術道具及嬉戲品等。

15%

23000000

郵票、藝術品、收藏品

包括中國大陸及境外各種郵票、小型張、紀念封等,紀念幣,以及藝術品、收藏品。

30%

24000000

樂器

包括各種鍵盤類、弓弦類、撥絃類、打擊類、管樂類等樂器及節拍器、音叉、定音器等器具及上述樂器的配件、附件。

30%

25000000

運動用品、釣魚用品

高爾夫球及球具:包括高爾夫球杆和高爾夫球。

60%

除高爾夫球以外各種球類,各種棋類、健身器具、航空和航海模型、釣魚用品等,一般體育活動、體操、競技、游泳、滑冰、滑雪及其他戶內外活動用具及其配件、附件。

30%

26000000

自行車

包括不帶發動機、電動機的自行車、三輪腳踏車、嬰孩車及其他非機動腳踏車,及上述物品的配件、附件。

30%

27000000

其他物品

其他不能歸入上述類別的物品。

30%

關於調整進境物品進口稅有關問題的通知

稅委會〔2016〕2號

海關總署:

為完善進境物品進口稅收政策,經國務院批准,對進境物品進口稅稅目稅率進行調整。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物品進口稅率表》進行調整。調整後的稅目稅率詳見附件。

二、上述調整自2016年4月8日起實施。

三、《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關於調整進境物品進口稅稅目稅率的通知》(稅委會〔2011〕3號)自本通知實施之日起廢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物品進口稅率表

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

2016年3月16日

附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物品進口稅率表》

稅號

物品名稱

稅率(%)

1

書報、刊物、教育用影視資料;計算機、視頻攝錄一體機、數字照相機等信息技術產品;食品、飲料;金銀;傢俱;玩具,遊戲品、節日或其他娛樂用品

15

2

運動用品(不含高爾夫球及球具)、釣魚用品;紡織品及其製成品;電視攝像機及其他電器用具;自行車;稅目1、3中未包含的其他商品

30

3

煙、酒;貴重首飾及珠寶玉石;高爾夫球及球具;高檔手錶;化妝品

60

注:稅目3所列商品的具體範圍與消費稅徵收範圍一致。

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關於調整進境物品進口稅部分商品範圍的通知

稅委會〔2016〕26號

海關總署:

為了引導合理消費,經國務院批准,化妝品消費稅政策進行了調整,現將進境物品進口稅中化妝品的徵稅問題明確如下:

一、將《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物品進口稅率表》中稅目3中“化妝品”的名稱調整為“高檔化妝品”,徵稅商品範圍與徵收消費稅的高檔化妝品的商品範圍一致。

二、本通知自2016年10月1日起執行。

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2016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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