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班長也成當官的了,努力工作,卻痛失特殊工種提前退休資格

案件簡介

趙某於1980年12月至2000年8月在某結構廠工作,從事特殊工種“鉚工”的工作。2000年8月31日,由於該廠關閉與原告解除勞動合同。

副班長也成當官的了,努力工作,卻痛失特殊工種提前退休資格

2013年9月,申請特殊工種提前退休,被告知特殊工種年限不夠,不予辦理,遂起訴至法院。

社保局的聲音

據查趙某的原始人事檔案資料,記載其從事工作簡歷如下:1980年12月至2000年8月在某結構廠工作,其中從事“鉚工”:1983年12月、1985年11月、1990年10月;“維修”:1986年6月、1989年5月;“修理工”:1987年12月;“電子鎖(班)”:1991年3月、1992年1月;“付班長”:1993年12月;“鉚工”:1994年8月;“鉚焊車間副主任”:1995年12月。

副班長也成當官的了,努力工作,卻痛失特殊工種提前退休資格

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1999)8號)有關特殊工種的規定,按照原勞動部和1985年至1993年期間國務院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批准的特殊工種名錄審批提前退休,不得擅自擴大範圍和跨行業參照執行。

鑑於趙某:1、從事的“維修”、“修理工”、“電子鎖(班)”、“付班長”、“鉚焊車間副主任”等工種未被原工作單位所屬國家機械工業系統,列入可提前退休的特殊工種範圍。

相關標準是:國家勞動總局《關於機械工業有毒有害作業等提前退休工種的覆函》[81]勞總護字第64號;機械工業部《關於下達機械工業從事高溫、高空、有害、特別繁重勞動提前退休工種範圍的通知》[86]機人字第81號。

2、資料記載其從事特殊工種“鉚工”的年限累計不足國家規定的年限。

所以趙某不符合提前退休的有關條件。

員工之聲

趙某認為電子鎖(班)並非工種的類型,是鉚焊車間班組的名稱。他被分配在電子鎖班從事鉚工工作,具體是利用鋼板進行鉚焊生產保險櫃的櫃體。關於保險櫃的開關電子鎖是外購件,電子鎖班並不是生產電子鎖的生產班組,因此實際工種應為“鉚工”。

副班長也成當官的了,努力工作,卻痛失特殊工種提前退休資格

按照檔案的有關規定,他是不可能看到自己的檔案,當時檔案所記載的資料出現疏忽或錯誤不能造成今天不更正檔案的現狀。且社保局已認定原告從事“鉚工”工種的工作時間段為1990年10月、1994年8月,同時原告提供了1990年10月至1994年8月的工資單及花名冊,均顯示他在“電子鎖班”工作。由此可見“電子鎖(班)”實際工種應為“鉚工”。

另外付班長也並非工種的類型和管理職位,仍為非脫產的生產一線工人,原告實際工種為“鉚工”。

法院裁決

根據廣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粵勞社(2002)136號《關於規範特殊工種提前退休審批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在特殊工種提前退休的審核中,對沒有原始檔案或原始檔案沒有記載特殊工種工作經歷的,不得作為提前退休依據。

在本案中,趙某從事的工種維修、修理工、電子鎖(班)、付班長、鉚焊車間副主任未被其原工作單位廣州市珠江金屬結構廠所屬國家機械系統(行業)列入可提前退休的特殊工種範圍;資料記載其從事特殊工種鉚工的年限累計不足國家規定的年限,不符合提前退休的有關條件,故社保局作出不同意原告辦理特殊工種提前退休的決定符合上述有關規定。

副班長也成當官的了,努力工作,卻痛失特殊工種提前退休資格

原告認為電子鎖班及付班長實際是從事鉚工,但不能提供充分的證據予以證實,故原告要求撤銷被告作出上述決定的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採納。

綜上所述,駁回原告趙某的訴訟請求。

案例點評

檔案是普通人難以接觸到的,頗有種神秘的感覺,如果不是因為申請特殊工種提前退休,那點記載錯誤也不影響啥。但在本案中,社保局咬文嚼字,員工有心申訴,無力迴天。電子鎖也認定為工種,值得商榷。

從檔案記載的情況來,趙某也是從基層一步一步幹起,慢慢成長為副班長,後又提拔為車間副主任,然而僅僅因為是提升為副班長,就不認可其特殊工種工齡,也讓趙某情何以堪。

副班長也成當官的了,努力工作,卻痛失特殊工種提前退休資格

雖然我們也知道,曾幾何時,國營單位冗員頗多,但是副班長不就是努力幹活的命嗎,頂多工資獎金略高點,還能指望坐在那裡喝喝茶,指揮人嗎。可是在冰冷的法條前面,似乎任何辯解都是蒼白的。

還能怨老單位的做檔案的同事嗎,單位都倒閉了。還得承擔50元案件受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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