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 :原告張某訴被告龍海賓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做出的(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2846號民事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被告龍海賓承諾償還原告80000元。本院於2016年1月6日立案,並於2016年3月3日向被執行人龍海賓發出執行通知書,但其至今仍未履行。
執行案號:(2016)豫0183執50號
失信被執行人照片:
失信被執行人:龍海賓
性別:男
年齡:55
住址:新密市大隗鎮窯溝村東門72號
身份證號:410126********2518
執行法院:新密市人民法院
執行依據製作單位:新密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80000元
被執行人履行情況:未履行
法官聯繫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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