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賬”不還,能被“拘留”嗎?

小范高中畢業後,離開農村到城市打工,在一個公司做銷售員。由於小范沒什麼經驗,人又死板,所以,儘管工作了大半年仍然業績平平,每月的收入剛夠吃飯和租房。小范見同事們個個拿著時尚的手機,穿戴光鮮得體,非常羨慕。他開始著急了,發現自己又寒酸又土氣,女孩子們也都不願意

答理自己,心理嚴重失衡。於是,他開始追求物質,買高檔衣服、換手機、理新潮的髮型、約朋友去喝酒、唱歌……可這些都需要錢,於是小范不斷地向同事借錢,外表越來越“光鮮”,可外債也越來越多,他為了逃避,就頻繁地換工作。原來的同事找不到他就紛紛起訴,他不出庭,法院缺席判決他還錢。法院執行時,打電話他不接,或者聲東擊西。他以為:“不就是欠點錢嗎?也不違法,什麼時候有什麼時候還唄?”在電話及書面通知都無效的情況下,法院執行庭依法將小范拘留十五天。在拘留所,小范痛哭流涕,看到判決上寫著:“逾期不履行,將加倍償付利息……”小范的父母得知兒子的境遇,籌錢幫助小范還清了所有欠款,提前接小范走出拘留所。小范羞愧難當,也通過拘留受到了教育,發誓要靠自己的勤勞致富,再也不貪圖虛榮。

自古以來,欠債還錢,天經地義。《民法通則》也規定,債權人有權利要求債務人履行歸還義務。關於執行的法律規定也賦予了法院的強制執行權力和一定的強制執行措施,對拒不履行義務的,不僅要予以利息的加倍懲罰,還有對不履行法定義務的人予以一定的強制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小范藉此應該受到教育,一個公民要腳踏實地靠自己的智慧和勞動賺錢,不能眼高手低,貪慕虛榮,提前消費,甚至借錢消費;而更惡劣的是賴賬不還,變得無信無義,還逃避司法機關的司法程序,受到懲罰是必然的。

《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債是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係,享有權利的人是債權人,負有義務的人是債務人。

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履行義務。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應當報告當前以及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

第二百二十四條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隱匿財產的,人民法院有權發出搜查令,對被執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財產隱匿地進行搜查。

第二百二十九條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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