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账”不还,能被“拘留”吗?

小范高中毕业后,离开农村到城市打工,在一个公司做销售员。由于小范没什么经验,人又死板,所以,尽管工作了大半年仍然业绩平平,每月的收入刚够吃饭和租房。小范见同事们个个拿着时尚的手机,穿戴光鲜得体,非常羡慕。他开始着急了,发现自己又寒酸又土气,女孩子们也都不愿意

答理自己,心理严重失衡。于是,他开始追求物质,买高档衣服、换手机、理新潮的发型、约朋友去喝酒、唱歌……可这些都需要钱,于是小范不断地向同事借钱,外表越来越“光鲜”,可外债也越来越多,他为了逃避,就频繁地换工作。原来的同事找不到他就纷纷起诉,他不出庭,法院缺席判决他还钱。法院执行时,打电话他不接,或者声东击西。他以为:“不就是欠点钱吗?也不违法,什么时候有什么时候还呗?”在电话及书面通知都无效的情况下,法院执行庭依法将小范拘留十五天。在拘留所,小范痛哭流涕,看到判决上写着:“逾期不履行,将加倍偿付利息……”小范的父母得知儿子的境遇,筹钱帮助小范还清了所有欠款,提前接小范走出拘留所。小范羞愧难当,也通过拘留受到了教育,发誓要靠自己的勤劳致富,再也不贪图虚荣。

自古以来,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民法通则》也规定,债权人有权利要求债务人履行归还义务。关于执行的法律规定也赋予了法院的强制执行权力和一定的强制执行措施,对拒不履行义务的,不仅要予以利息的加倍惩罚,还有对不履行法定义务的人予以一定的强制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小范借此应该受到教育,一个公民要脚踏实地靠自己的智慧和劳动赚钱,不能眼高手低,贪慕虚荣,提前消费,甚至借钱消费;而更恶劣的是赖账不还,变得无信无义,还逃避司法机关的司法程序,受到惩罚是必然的。

《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第二百二十四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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