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用共同财产购买婚前个人承租的公房,所有权归谁?

【《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九条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夫妻一方用共同财产购买婚前个人承租的公房,所有权归谁?

一、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一方财产的法律规定

1、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规定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

【《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

【《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条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2、夫妻一方财产的法律规定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二、夫妻一方婚前承租公房的法律性质——债权

【《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第二十一条规定:“职工以市场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职工以成本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根据该规定及一般的法理,夫妻一方婚前承租公房的法律性质是其享有对出租人的债权,而非享有对所承租公房的所有权。

三、夫妻一方用共有财产购买婚前承租的公房,产权为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并不当然的成为其婚前财产。如果其婚前购买了其承租的公房,即享有了对其承租的公房的所有权,该房屋即成为其婚前财产。但是,如果其用婚后财产购买其婚前承租的公房,则与用婚后财产购买婚前承租的普通的产权房一样,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九条的规定,不论房子登记在一方名下还是夫妻双方名下,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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