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用共同財產購買婚前個人承租的公房,所有權歸誰?

【《婚姻法解釋二》第十九條規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那麼,夫妻一方用共同財產購買婚前個人承租的公房,所有權歸誰?

一、關於夫妻共同財產和夫妻一方財產的法律規定

1、關於夫妻共同財產的法律規定

【《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

【《婚姻法解釋二》第十一條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

【《婚姻法解釋三》第五條規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2條規定:“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包括:(1)一方或雙方勞動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2)一方或雙方繼承、受贈的財產;(3)一方或雙方由知識產權取得的經濟利益;(4)一方或雙方從事承包、租賃等生產、經營活動的收益;(5)一方或雙方取得的債權;(6)一方或雙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2、夫妻一方財產的法律規定

【《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二、夫妻一方婚前承租公房的法律性質——債權

【《國務院關於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決定》第二十一條規定:“職工以市場價購買的住房,產權歸個人所有……職工以成本價購買的住房,產權歸個人所有……”】根據該規定及一般的法理,夫妻一方婚前承租公房的法律性質是其享有對出租人的債權,而非享有對所承租公房的所有權。

三、夫妻一方用共有財產購買婚前承租的公房,產權為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並不當然的成為其婚前財產。如果其婚前購買了其承租的公房,即享有了對其承租的公房的所有權,該房屋即成為其婚前財產。但是,如果其用婚後財產購買其婚前承租的公房,則與用婚後財產購買婚前承租的普通的產權房一樣,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十九條的規定,不論房子登記在一方名下還是夫妻雙方名下,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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