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潤律師:手機爆炸成維權熱點,消費者受傷索賠難

自1940年,貝爾實驗室造出了第一部所謂的移動通訊電話開始,截至目前手機已經成為人民群眾生產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但是2016年韓國所產某手機發生爆炸,原因是電池不良,引發了廣大人民群眾的關注。人們不禁紛紛擔心起來,一旦手機爆炸,我們應該如何維權?發生產品侵權我們應該怎麼辦?


我們需要明確幾點:首先,我們要明確,手機是產品,那麼產品是什麼?產品指經過加工、製作、用於銷售的產品(例如西瓜不是產品,其未經加工;西瓜汁是產品,西瓜汁經過了加工與製作)。其次什麼是產品侵權?產品侵權指產品因缺陷致人人身或財產損害。(所謂缺陷是指產品具有危及他人人身、財產的不合理危險)

情況一:小明2018年3月1日在某商場購買某品牌手機,2018年3月15日該手機發生爆炸,一小明受傷。某商場銷售的手機具有缺陷,發生爆炸,不僅造成履行利益(交付合格的手機)的損失,此為違約;還造成固有利益(小明的人身損害,手機以外的其它財產損失)的損失,此為侵權。《侵權責任法》頒佈前後,此種情形均成立產品責任。

情況二:小明2018年3月1日在某商場購買某品牌手機,2018年3月15日該手機發生爆炸,索性除了手機以外,無其他人身、財產損失。某商場銷售的手機具有缺陷,發生爆炸,僅造成履行利益(交付合格的手機)的損失;但未造成

固有利益(小明的人身損害;手機以外的其它財產損失)的損失。此種情況在《侵權責任法》頒佈之前,此種情況僅構成違約,不構成產品侵權,但自2010年7月1日起實施《侵權責任法》後,手機具有缺陷,發生爆炸,僅造成履行利益的損失這種行為,即構成違約,又構成產品侵權。構成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的競合。

通常情況下,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兩者是不能並用的。我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但上述第二種情況即為例外,即構成侵權責任又違約責任,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發生競合。

產品責任中,責任主體是生產者和銷售者,兩主體屬於不真正連帶責任。對外(面對購買方、消費者)是無過錯責任,即消費者既可以找銷售者賠償損失,也可以找生產者賠償損失,還可以找生產者和銷售者一起賠償損失。對內追償,生產者和銷售者承擔不真正連帶責任,銷售者承擔的是過錯責任,即有過錯才承擔責任(比如存儲不當造成產品缺陷),產品缺陷由生產者造成的,銷售者承擔責任後可向生產者追償;生產者承擔無過錯責任。最後一點是大家普遍關心的產品召回,我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產品投入流通後發現存在缺陷的,生產者、銷售者應當及時採取警示、召回等補救措施。未及時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補救措施不力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315到了,希望丹丹介紹的《侵權責任法》中的產品責任,可以幫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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