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润律师:手机爆炸成维权热点,消费者受伤索赔难

自1940年,贝尔实验室造出了第一部所谓的移动通讯电话开始,截至目前手机已经成为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但是2016年韩国所产某手机发生爆炸,原因是电池不良,引发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关注。人们不禁纷纷担心起来,一旦手机爆炸,我们应该如何维权?发生产品侵权我们应该怎么办?


我们需要明确几点:首先,我们要明确,手机是产品,那么产品是什么?产品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例如西瓜不是产品,其未经加工;西瓜汁是产品,西瓜汁经过了加工与制作)。其次什么是产品侵权?产品侵权指产品因缺陷致人人身或财产损害。(所谓缺陷是指产品具有危及他人人身、财产的不合理危险)

情况一:小明2018年3月1日在某商场购买某品牌手机,2018年3月15日该手机发生爆炸,一小明受伤。某商场销售的手机具有缺陷,发生爆炸,不仅造成履行利益(交付合格的手机)的损失,此为违约;还造成固有利益(小明的人身损害,手机以外的其它财产损失)的损失,此为侵权。《侵权责任法》颁布前后,此种情形均成立产品责任。

情况二:小明2018年3月1日在某商场购买某品牌手机,2018年3月15日该手机发生爆炸,索性除了手机以外,无其他人身、财产损失。某商场销售的手机具有缺陷,发生爆炸,仅造成履行利益(交付合格的手机)的损失;但未造成

固有利益(小明的人身损害;手机以外的其它财产损失)的损失。此种情况在《侵权责任法》颁布之前,此种情况仅构成违约,不构成产品侵权,但自2010年7月1日起实施《侵权责任法》后,手机具有缺陷,发生爆炸,仅造成履行利益的损失这种行为,即构成违约,又构成产品侵权。构成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

通常情况下,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两者是不能并用的。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但上述第二种情况即为例外,即构成侵权责任又违约责任,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发生竞合。

产品责任中,责任主体是生产者和销售者,两主体属于不真正连带责任。对外(面对购买方、消费者)是无过错责任,即消费者既可以找销售者赔偿损失,也可以找生产者赔偿损失,还可以找生产者和销售者一起赔偿损失。对内追偿,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销售者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即有过错才承担责任(比如存储不当造成产品缺陷),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承担责任后可向生产者追偿;生产者承担无过错责任。最后一点是大家普遍关心的产品召回,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15到了,希望丹丹介绍的《侵权责任法》中的产品责任,可以帮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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