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赵美月
身份证号:4102221989xxxx1043
性别:女
年龄:29
住址:河南省通许县冯庄乡后山龙口村145号
执行案号:(2017)豫0105执10049号
立案时间:2017年10月3日
执行法院: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案情介绍:
申请执行人徐瑞红与被执行人赵美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291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决定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未履行。
执行依据文书: (2016)豫0105民初29183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解除原告徐瑞红与被告赵美月于2016年6月7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被告赵美月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徐瑞红购房款108000元、定金9240元,并赔偿原告徐瑞红损失30000元。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能力履行却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举报电话:17698089153(谷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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