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律師:一個案例,讀懂股東優先購買權的3個法律問題!

一般,基於保護老股東控制權的目的,公司法對股權對外轉讓進行了一定限制,最重要的就是

股東優先購買權。那麼在公司設立之時,如何來設定股東優先購買權維護公司的穩定?轉讓股東在對外轉讓股權時,如何來防止對外轉讓無效?其他股東又如何來行使優先購買權呢?信之源股權律師黃長征通過一則案例為大家解讀一下:

股權律師:一個案例,讀懂股東優先購買權的3個法律問題!

一則關於股權有限購買權的案情簡介:

2006年,陳龍、羅水生、張新立共同設立水調歌頭公司,佔股分別為75%、15%、10%。2007年陳龍將其15%股權中12.5%轉讓給羅水生,但應公司需要,工商登記上股東仍為陳龍,用以配合公司牽涉股東權益及責任等各項事務。2007年10月,羅水生將其股權轉讓給公司外第三人,並虛構陳龍簽名,完成了工商變更登記。陳龍以侵犯股東優先購買權為由提起訴訟,請求確認股權轉讓協議無效。

股權律師:一個案例,讀懂股東優先購買權的3個法律問題!

法院判決如下:

關於股東優先購買權的規定並不屬於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因此羅水生股權轉讓合同不應因此無效。且本案股權轉讓已經履行完畢,對外產生了公示及對抗效力,因此也不應支持陳龍股權轉讓無效的主張。

信之源股權律師黃長征解讀:

在本案中,法院駁回陳龍確認合同無效,主要考慮到陳龍僅僅主張股權轉讓合同無效,並不購買,如果支持其主張,那麼股權就將置於一種懸空的狀態,股權的這種狀態既損害了轉讓人利益,更使公司的經營陷入危機。

另一方面,羅水生的轉讓已經進行了登記,對外產生了公示效力,從維護交易安全,維護公司穩定出發,也不宜認定無效。因此,關於優先購買權的行使程序,信之源股權律師黃長征建議,在行使期間、救濟方式等對於公司的股東就需要特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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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優先購買權行使程序,須知以下三點:

一、通知

1、通知主體:轉讓股東向公司內部轉讓股東以外的其他股東;

2、通知方式:書面或者其他能夠確認收悉的合理方式;

3、通知內容:同等條件,也即轉讓股權的數量、價格、支付方式、期限等重要因素。

二、行使期間

其他股東收到通知後,應當在公司章程規定的行使期間內提出購買請求。公司章程沒有規定行使期間或者規定不明確,以通知確定的期間為準,通知確定的期間短語30日或未明確行使期間,行使期間為30日。也就是說,公司章程或者通知內容可以對優先購買權的行使期間規定大於等於30日,但是不是少於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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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救濟

1、轉讓股東在其他股東提出優先購買權後又不同意轉讓股權的,因其他股東可能為購買股權做了一定準備,因此,其他股東可以請求轉讓股東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2、轉讓股東若未履行通知程序或以欺詐、惡意串通等手段侵犯其他股東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可以按照同等條件優先購買。

但是,由於股權存在價值容易變動的特點,在其他股權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同等條件之日起30日內或者自股權變更登記之日起超過一年沒有主張優先購買權,則很難再得到法院支持。如果您遭遇股權糾紛,建議您及時諮詢專業股權律師,維護您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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