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庫放水少年溺亡,到底是水庫管理責任還是家長看管不利?

2011年4月4日,羅寬像往常一樣,回家和兒子羅平吃了頓午飯後,便又匆匆地趕到田裡幹活了。只是他沒有想到,這午飯後的一別竟然就是永別。到底發生了什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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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吃過午飯後,羅平一個人在家待著無聊,便叫上了鄰居家的兩個孩子去牛欄江的河道里去玩。

在羅平家不遠處有一個水閘,水被攔在了水庫裡,寬寬的江道就成了小孩子的遊樂場。三個孩子中,小羅平走得最遠,到了江道中心的地方,另外兩個孩子就在江道的邊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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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然,不遠處響起了“轟隆”聲,水閘放水了!羅平沒來得及跑,就被這突如其來的大水給沖走了。另外兩個孩子,因為靠近江邊,逃過了一劫。

見到羅平出事了,鄰居家的孩子趕緊跑去通知羅寬。羅寬立馬丟下手中的活跑到江邊,和村民們在江面和牛欄江的下游找了很久。可這時候的江水湍急,深不見底,哪裡還有羅平的影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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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活不見人,死不見屍的情況,令羅寬非常悲傷和無奈。按照法律規定,這種情況必須得等意外事故發生滿兩年,才能到人民法院,請求人民法院按照特別程序宣告羅平死亡。

2014年6月,找了羅平三年的羅寬,懷著失望和悲痛的心情到了當地的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判決宣告羅平死亡。

法院經過審理後,宣佈羅平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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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到法院的判決書後,羅寬給兒子辦了一場葬禮。

羅寬覺得,因為水電公司開閘放水的時間不固定,沒有提前通知,也沒有任何的安全措施,所以應該對兒子的死承擔全部的責任。一紙訴狀將水電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水電公司賠償自己經濟損失19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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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寬要求19萬的賠償,法官判了15.2萬,那麼法官為什麼會這麼判決呢?

水電公司作為水電站的管理者,應該在開閘放水當天設立安全警示標誌、採取安全措施,但他們卻沒有盡到相應的告知、警示、宣傳義務,他們的過錯是造成羅平死亡的主要原因,因此應該承擔主要責任。

而羅寬,作為羅平的監護人,沒有盡到監護的責任。所以羅寬應該擔負次要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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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判斷,最後法院判水電站承擔80%的責任,羅寬承擔20%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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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覺得自己會游泳,習水性,對附近水域熟悉就貿然下水游泳。殊不知野外的湖泊與河流不像游泳池,這些自然形成的水域水面下的情況很複雜。比如有些湖泊因長期的沉積,會形成很厚的淤泥,並且長滿水草,如果游泳者不小心陷進淤泥裡,或者被水草纏住腳,可能很難掙脫。另外,有些河流湖泊的水下會有暗流,別看水面平靜,可水下卻有很洶湧,人被捲進去可能很難脫身。

夏天已經來了,你會去遊野泳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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