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就是打證據

打官司,就是打證據

本婚姻律師最近代理了一件因男方有第三者而起訴女方要求離婚的官司。案情是:男方是一名醫生,女方自營一家公司。雙方於2007年登記結婚,2008年年底生了一個兒子。本該幸福美滿的家庭卻因為男方出現外遇而亮起了紅燈。女方起初十分憤怒,砸壞了家中許多電器物品,連房門也被女方用菜刀砍壞,並在男方身上留下了許多抓痕。男方為了儘快離婚而許諾:如果女方同意離婚,雙方可以立下協議,男方自願將現在自己的住房過戶給女方,兒子也歸女方撫養,每月支付撫養費2500元。看到男方如此無情,女方便同意了男方的條件。但在去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的路上,男方突然反悔,並一紙訴狀將女方起訴到法院,要求平分夫妻財產,兒子歸自己撫養。

作為女方的離婚律師,憑多年經驗感覺男方急於快速離婚,之所以選擇了起訴離婚的方式,是因為捨不得自己曾許諾過的那套房產,因此對該案的處理方式應採取拖延戰術,暫時不同意離婚,逼迫男方在房產上讓步。另據我的當事人講雖然二人已分居三個多月且已經提出了離婚,但因為孩子由女方照料,男方為了看孩子會經常回家,偶爾還會帶上母子倆人一起外出吃飯。憑著職業的敏感,這一男方容易引起他人誤解的舉動立即引起了本律師的注意。於是建議女方抓住這個機會,想辦法將一家三口外出吃飯的情景照下來作為證據,最好挑選商場、購物中心等地方的飯館,這樣一來還可以製造出一家三口連吃飯帶逛商場的幸福場面。在本律師的精心安排下,通過多次拍照取證,得到了多張男方在起訴離婚後,仍然帶著女方和孩子外出遊玩的照片。準備好這些證據後,本律師在法庭上首先表明不同意離婚,然後按庭審規矩,先由男方舉證證明女方存在家庭暴力導致雙方感情破裂而分居已三個月的事實。但因為男方不懂法,沒能向法庭提供任何像樣的證據,甚至連一張房門被砍壞的照片都沒有,男方如此打官司,法官怎麼能相信他所說的話呢?隨後我方先拿出了孩子的出生證明作為證據,目的很明確:孩子不滿二週歲,根據法律規定此年齡段的離婚子女應由女方撫養。證明完這一點後,我方又把一家三口吃飯、逛商場的照片拿了出來,用於證明男方在起訴離婚後仍然與家人共享天倫之樂,夫妻感情很好,絲毫沒有破裂的跡象。隨後本律師以從女方瞭解到的情況為藉口,作了一番論述,即男方是一名醫生,工作壓力很大,以至於最近幾個月連心理都產生了問題。情緒波動很大,在心煩意亂的時候會不顧一切地要求與女方離婚(比如曾許諾放棄房產的行為,當然不能承認並指責男方是因為有第三者而想離婚),家門的損壞也是男方在心情差的時候所為,而後男方又會很快恢復平靜,與家人其樂融融地生活在一起。為此,女方因為怕男方出現意外而多次遷就其舉動,比如假意陪同丈夫到民政局辦離婚手續,又多次建議男方去看心理醫生,但被男方拒絕。同時,因為男方沒有證據證明雙方已經分居,而我方又有近期一家人在一起遊玩的照片,故我方對男方分居的說法予以了否定。法官聽完本律師的論述後,看著手中的照片突然對男方冒出一句話:“我都不知道該問你什麼好了。”聽完這話,本律師明白法官在內心裡已經採納了我方的觀點。隨後,法官問了些男方從事什麼工作,工作忙不忙等看似無關緊要的問題,其實是法官開始懷疑男方的精神及心理狀態了。官司打到這種程度,可想而知該案的審理結果,最終法官駁回了男方的起訴,男方只能等半年後再起訴了。該案判決沒多久,就傳來了消息:因男方著急離婚而被迫與女方達成了離婚協議,女方如願得到了那處房產和孩子的撫養權。

通過這個案件,我相信大家都明白了證據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的重要性,可以說“打官司,就是打證據。”由於男方沒有像樣的證據,而我方擁有許多高質量的證據,險些出現“打官司,打出個精神病”的局面。所以,一份好的證據將對認定案件主要事實起到關鍵作用,而一份好的證據加上一名稱職律師的充分運用與發揮則會直接決定案件的成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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