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兒童節有關的幾個勞動法問題

與兒童節有關的幾個勞動法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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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是國際兒童節。在此,工人在線網站祝廣大小朋友節日快樂,健康成長。

事實上,除了父母能否休假陪小孩過兒童節外,還有幾個勞動法問題與兒童節有關。

家長們能否享受帶薪假?

根據《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第三條規定,兒童節是部分公民放假的節日及紀念日,對象是不滿14週歲的少年兒童。很顯然,其不屬於職場父母的假期。既然兒童節不是職場父母的“法定假”,職場父母就以小孩過兒童節為由休帶薪假。

但是,不能休帶薪假並不代表不能休假,可以請事假,不過請事假將會面臨扣當天出勤工資的問題。

不過,在有些地區,也是可以變通休帶薪假的。比如,北京頒佈實施的《關於職工參加學生家長會可作公假處理的通知》(北京市勞資字第311號)規定:“關於職工參加學生家長會算什麼假的問題,經研究,現通知如下:為了使學生家長與學校配合,加強對青少年學生的教育,在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工作的職工接到學校召開家長會的通知書後,可持通知書向所在單位領導請假,經批准後,可作公假處理,工資照發,評獎不受影響。”也就是說,在北京,包括兒童節在內的所有時間,只要是參加學生家長會,職工都可以請假且不扣工資。

其實,對家長能否帶薪休假陪小孩過兒童節的問題,全國各地政協委員、人大代表都在努力呼籲和建言獻策。

比如,上海市婦聯有關人士曾多次呼籲,在“六一”節當天給孩子放假的同時,也能為他們的家長安排相應的半天假期。2006年,上海市婦聯曾提出《關於“六一”國際兒童節家長放假的立法提案》,在提案中指出,建議政府有關部門在相關法律法規中明確:每年6月1日給13週歲以下兒童的家長安排半天或者一天的假期。

又比如,全國各地政協委員、人大代表也紛紛就此事建言獻策,深圳市政協委員張小梨公開建議,深圳不妨先行立法,在相關法律法規中明確:“六一節當天為兒童家長放半天或一天假,體現特區的人文關懷。”張小梨委員認為,深圳市是一個年輕的城市,可以先行先試,深圳立法也可給全國做一個榜樣。

用人單位能否招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

《勞動法》第十五條規定,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

《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二條規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均不得招用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以下統稱使用童工)。

很顯然,國家是明令禁止招用童工的。

但是,《勞動法》第十五條同時規定,文藝、體育和特種工藝單位招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必須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審批手續,並保障其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也就是說,用人單位能否招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還取決於工種,且要履行審批手續。

在工作的未成年人能否放兒童節假?

根據《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第三條規定,兒童節是部分公民放假的節日及紀念日,對象是不滿14週歲的少年兒童。

可以看出,文藝、體育和特種工藝單位招用的未成年人,如果有未滿十四周歲的,在兒童節當天可依法休帶薪假。但是,如果這天仍被安排工作的,與婦女節一樣不算加班,沒有加班費。

非法使用童工會有什麼樣的後果?

《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六條規定,用人單位使用童工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業場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規定的罰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從重處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並應當責令用人單位限期將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費用全部由用人單位承擔。

用人單位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照前款規定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將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從責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1萬元罰款的標準處罰,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或者由民政部門撤銷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用人單位是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由有關單位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另外,非法使用童工將被列入各地勞動保障“失信黑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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