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骑车坠亡获赔13万:“碰政府的瓷”为何还能获胜?

文/马进彪

据安徽商报消息,赵某和朋友赵某某吃过晚饭后,骑着摩托车回家,席间两人喝了点酒。结果,二人行至一新建大桥时,发现眼前的大桥竟没有护栏,来不及预判和刹车,两人连人带车一起栽进了河里,结果造成了两人身亡的悲剧。事后,两人家属将桥梁管理方颍上县鲁口镇人民政府告上法庭,称被告在加宽路面后,没在该路段设置指示标志、路面也没有指示标线、河边也没设置警示标牌、路尽头更没有安全防护设施,存在重大公共安全隐患。(封面新闻5月17日)

酒后骑车坠亡获赔13万:“碰政府的瓷”为何还能获胜?

颍上县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一审,法院认为,该案中,被告将滨湖路街道加宽后没有在路的尽头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没有警示标牌,致该路段尽头存在安全隐患,被告应当对赵某、赵某某的死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实际情况,法院酌定被告承担20%的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赔偿13万多元。

两人酒后骑着摩托车回家,发现眼前的大桥竟没有护栏,来不及预判和刹车,两人连人带车一起栽进了河里,结果造成了两人身亡的悲剧,从而将镇政府告上法庭。这样的诉讼理由看上去很离奇,因为两人是酒后驾车,从交通法来讲,这样的酒后架车是明令禁止的,如果与其他交通参与者或与其他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那么一定会负全责。然而,这二人却将镇政府告上法庭,并获得了一审胜诉。

对此有人说,这是“碰政府的瓷”,但这样的理解并不对。因为在城市道路建设中,直属政府就是法定的责任方,它的存在就是为了履行好管理职责,而对于桥梁的验收标准来说,当然就是法定的判决依据。显然,在此案例中,加宽路面后,没有在该路段设置指示标志、路面也没有指示标线、河边也没设置警示标牌、路尽头更没有安全防护设施,这明显存在重大公共安全隐患。

而在这种情况下,二人骑车坠亡,虽然是酒后行为,但这并不算交通事故,而属于道路不合格所导致的安全事故,换言之,就是管理部门没有尽到应有义务,在这样不合格的道路上,即使没有喝酒,也可能会发生类似事故,即使没摊在这两人身上,也可能摊在别人的身上,因而这与喝酒没有必然关系,所以,赋有管理职能的直属政府部门当然要承担一定的责任。而如果将之称为“碰政府的瓷”,显然是弱化了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同时,也是忽视了道路交通参与者的权益。

在城市道路建设中,每一寸公路都要有明确的责任方,每一坐桥梁以及每一条地下排水管道,必须都要有明确的责任者,而这就是政府管理部门不可推卸的职责。但在现实中,这样的部门并没有完全尽到自己的职责,如果查一下过往的新闻报道就可发现,很多地方在道路建设中都出现过豆腐渣工程。而对于这些不合格的道路,往往也都是从单纯的质量方面问责相关领导,但很少从民事方面涉及赔偿,因而这使人误认为不合格工程的最终结果只能是部门间的问责,而与民事赔偿无关。

而这次,两人酒后骑摩托车桥上坠亡,被告被判赔13万,其实就是对民事权益的一次唤醒,它告诉社会,任何事情从法理上都能找到它的责任根源,在社会组织结构中,根本也不存在没有责任归属的真空地带,除了天灾,就一定是人祸,部门的设定,其实就是职权的赋予,同时也是责任的划定。因而,这次法庭做出的赔偿判决,其实是一次鲜活的普法课,同时,也是从法律方面给社会管理部门提出了更高的作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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