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下半年,孙某某购买电捕鱼船,同年12月24日下午,雇佣他人驾驶电捕鱼船至建湖县庆丰镇境内河道,欲使用电捕鱼的方式捕捞水产品。当晚9时许,电捕鱼船在庆丰镇逍遥港九号桥附近的河道内采用电捕鱼的方式进行捕鱼,直至25日凌晨4时许,被建湖县渔政监督大队执法人员当场抓获,查获的水产品经称重计1720.5公斤,其中现场放流活鲤鱼253.5公斤,另1467公斤渔获物变价2700元。射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某等9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使用禁用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均应予处罚。
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该案的两名主犯决定逮捕,并最终作出判处监禁刑的严厉刑罚,对采用电捕鱼方式非法捕捞水产品的犯罪行为起到了震慑效果。
十大典型案例
1、响水县人民检察院诉响水县林业局确认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行为违法公益诉讼案;
2、被告人张某某等十三人及被告单位奥凯公司等四家单位污染环境案;
3、倪某某与徐某某水污染责任纠纷案;
4、朱某某、韩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5、射阳县人民检察院诉射阳县农业委员会不履行监管职责案;
6、陈某某等4名人非法狩猎暨沈进、沈某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7、盐城市广洋食品有限公司诉盐城市亭湖区环境保护局环保行政处罚案;
8、东台市海洋滩涂与渔业局申请执行顾某某、徐某某、何某某、王某某等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案;
9、孙某某等9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10、陈某某等6人污染环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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