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在保護金融安全中的價值衝突 注重保護以人權為核心

刑法在保護金融安全中的價值衝突 注重保護以人權為核心

通過對各國刑事立法的考察不難發現,各國越來越趨向於在維護社會秩序的同時,注重保護以人權為核心的社會價值體系。就我國現行刑法而言,已經明文規定了罪刑法定原則、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則、責罪刑相適應原則,體現了立法者對追求刑法公正作出的巨大努力。雖然上述三點均屬原則性規定,但對刑法總則、分則均具有指導意義,貫穿於整部刑法典,意義非常重大。與此同時,刑法也擴大了刑事管轄權,增設了不少罪名,重在強調保護政治、經濟、社會管理秩序,規定了嚴厲的刑罰和刑罰具體運用制度,架構起更加嚴密的刑事法網,功利性的價值並未減損。就總體而言,我國刑法仍然是以功利為其主要價值追求目標。

在未來的刑法中,筆者以為,作為一個高度文明社會的刑法基本立場,各種價值目標中正義(公正)應該是一個超然於其他價值的首要價值,它能夠引導、制約其他的價值目標。在非正常狀態下,還應能夠駕馭其他的價值目標,包括功利。正如古希臘格言所說:“正義乃百德之總。”按照這一立場,在正義與功利發生嚴重衝突時,即使犧牲一部分功利和效率,也應該保全相比起來更為重要的公正和權利,實現更高層次的和諧。當然,這只是一種美好的理想,刑法要達到這一目標無疑需要漫長的時間和適宜的內外部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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