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门联合打击民间借贷 暴力催收、校园贷能否彻底清除?

四部门联合打击民间借贷 暴力催收、校园贷能否彻底清除?

近日,银保监会、公安部等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中要求,未获得相关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发放贷款业务的机构或以发放贷款为日常业务活动,并且划定了四条监管“红线”。

近年来,民间借贷发展相当迅速,但以暴力催收为主要表现特征的非法活动愈演愈烈,严重扰乱了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秩序,金融活动的健康发展受到了严重的妨碍。为使民间借贷行为得到进一步的规范,引导民间资金健康有序流动,使金融风险得到更有效的防范,严厉打击金融违法犯罪活动,使社会环境得到净化,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得到维护,银保监会等部门联合印发了《通知》。

《通知》重要求,“未得到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发放贷款业务的机构或以发放贷款为日常业务活动”、“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禁止吸收或变相吸收他人资金用于借贷”。值得关注的是,在过监管一直在加强针对于互联网金融行业的专项整治行动,先后下发了很多监管文件。而在此次发布的文件中,“互联网金融”的说法并没有被采用,而使用了“民间借贷”的说法。

对此,相关人士认为,民间借贷的范围,可以定义为所有非放贷持牌机构发生的借贷行为,包括线下民间借贷行为,当然也也包括P2P平台撮合的借贷行为,以及部分现金贷平台以助贷模式变相发放贷款的行为。也就是说,民间借贷不一定是网贷,网贷也不一定属于民间借贷,很多网贷如融360、马上消费金融、纷领钱包等等这些平台都是持牌机构或者运营持牌机构的贷款产品,这些是网贷但是不是民间借贷,也都是正规贷款平台。到目前为止,针对P2P和现金贷的监管框架已经非常明确,初步可控的是线上部分的民间借贷现象,而线下的民间借贷行为隐蔽性非常强,一直是政策关注的重点。

此次出台的专门《通知》,意在明确民间借贷的边界,防止部分机构以民间借贷的名义去做放贷机构的业务,变相突破放贷业务的牌照管理,从而将不受牌照管理的民间借贷尽可能局限在小范围内。

四部门规范民间借贷: 严禁暴力催收、校园贷和高利转贷

5月4日,中国银保监会联合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印发了《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10号,以下简称《通知》)。四部门认为,近年来,民间借贷发展迅速,以暴力催收为主要表现特征的非法活动愈演愈烈,严重扰乱了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秩序。要求各有关方面要充分认识到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的必要性和暴力催收的社会危害性。

职业放贷也应“持牌”

某银行业人士认为“民间金融也是金融的一部分,如果酿成了风险,同样会对正规金融体系造成冲击。所以,对民间借贷进行规范,有利于金融风险的防范,两者之间的风险会相互传染,主要是金融机构提供的资金利率和民间借贷的利率天然存在利差,金融机构的资金管理不当可能会流向民间借贷,最终难以收回。”

民间金融对正规金融秩序的干扰有正反两个方面。一方面,不可否认,民间金融也是有积极作用,民间借贷能够弥补正规金融机构服务不到的一些空间。另一方面,民间借贷游离在监管之外,和地下钱庄很容易扯上关系,灰色地带很容易产生。

所以,《通知》中明确要求,民间借贷应严格执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及《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法律规范,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发放贷款业务的机构或以发放贷款为日常业务活动。对于民间借贷的资金,《通知》中要求,“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禁止吸收或变相吸收他人资金用于借贷”。

此外,金融机构的客户,特别是中小型企业,很多也一定程度上涉及到民间借贷,如果金融机构不掌握客户民间借贷信息,容易因为民间借贷风险而影响金融债权的安全性。

至于正常民间借贷与违法违规借贷的边界,相关人员表示,这一《通知》特别强调了三个要点。一是如果以放贷为主业或日常业务,必须获得相关部门批准,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获得金融相关业务的牌照,否则就是非法。二是借款人出借应是合法自有资金,不能吸收或变相吸收他人资金用于借贷。三是严禁银行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作为主要成员或实际控制人,开展有组织的民间借贷。由于民间借贷逾期未还之后,并没有有效的催收和后续维护,更多的往往是“暴力催收”。所以,在《通知》中,四部门还表示要严厉打击暴力催收的行为,比如以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吓、威胁、骚扰等非法手段催收贷款。同时,《通知》还要求,民间借贷不得面向在校学生非法发放贷款,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贷款,不得以提供服务、销售商品为名,实际收取高额利息(费用)变相发放贷款行为。严厉打击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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