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山縣薛屯司法所成功調解一起彩禮糾紛

錦州長安網訊

2018年春天,一天工作結束後,剛剛邁進家門的我來不及休息一下,手機鈴聲響起,接通電話,對方是一個陌生號碼打來,一箇中年婦女的聲音“是司法所孫所長嗎?我有點事想見你一面”“我已經下班了,有事明天到單位說行嗎?”“我家住在太和鎮,明天到你單位實在不方便,能現在見我一面嗎?”雖然著急給家人做晚飯,但考慮到當事人一定是有自己無法解決的事情才來找我,我放下手裡的事情,和她約在北廣場超市旁邊的村鎮銀行見面。

我在銀行門口等待,一位年近六旬的老大姐在一個年輕女子的陪同下,向我這邊走來。走近一詢問,果然是給我打電話的人。

進到銀行裡面,我們坐在幾乎無人的等候席座位上,老大姐向我講起了事情的來龍去脈。來人名叫張素方,家住黑山縣太和鎮,她的兒子劉權和薛屯鄉大毛村的李丹均系離婚,後經人介紹,兩人確立了戀愛關係,兩人相處已經半年之久,按照農村習俗,兩人已經串了小門兒,劉權於串小門當天給了李丹兩萬五千塊錢的彩禮。兩人在一起生活了一段時間後,由於一些生活上的摩擦,李丹不同意和劉權繼續相處,決定分手。當時,經介紹人之手,李丹給劉權返還了兩萬元錢彩禮錢,餘下五千元,未返還。張素方說,她和老伴都是六七十歲的人了,靠在工地打工掙錢,攢點錢非常不容易,這彩禮錢是她和老伴在工地盛水泥一勺一勺掙出來的,非得要回來不可。講到動情處,老大姐的眼圈都紅了。

我同意了她的要求,決定第二天幫忙調解一下雙方的糾紛。

第二天,張素方帶著她的兒子劉權來見我,我們一起驅車前往無樑殿某村這個婚事的介紹人王某家裡。我向王某瞭解情況,王某說張素方所說的基本是實際情況,但現在她也管不了,無法繼續去李丹家交涉此事。

從王某家出來,我們又繼續驅車,來到薛屯鄉大毛村李丹的家裡。見到李丹本人,我才發現原來這個李丹我認識。幾年前,她在法院起訴離婚時,我為她提供了法律援助,幫她打贏了離婚的官司。有了這層關係,說起事情來方便了很多,李丹父母對待來人的態度也友好了很多。但是無論怎麼說,李丹母親就是不同意返還那五千元的彩禮,理由是女兒李丹和劉權雖然未登記結婚,但也一起生活了三兩個月的時間,不能返還這五千元錢,雙方僵持了許久。

我趕緊把李丹叫到另外一個房間,單獨做她的工作。我向她宣傳了關於返還彩禮的法律法規,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十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像李丹和劉權的情況就符合本法第一項的規定,是應該返還的。李丹聽我說得合情合理,而且我還曾經幫過她的忙,她表示勸勸母親,退還劉權的五千元彩禮。

做完李丹的工作,我又把劉權母親叫到一邊做她的工作。讓她意識到兩個孩子雖然不能成為一家人,但也不能因為這個事情結下仇恨,而且兩個人確實共同生活了一段時間,生活費支出是事實存在的,所以適當少返還一些也是說得過去的。

在我的再三勸說之下,李丹母親同意再返還兩千元給劉權,劉權母親也表示同意。在我的見證之下,李丹母親將錢交到劉權母親手裡,雙方達成諒解,均對我的調解工作表示滿意。

(孫洪)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