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山县薛屯司法所成功调解一起彩礼纠纷

锦州长安网讯

2018年春天,一天工作结束后,刚刚迈进家门的我来不及休息一下,手机铃声响起,接通电话,对方是一个陌生号码打来,一个中年妇女的声音“是司法所孙所长吗?我有点事想见你一面”“我已经下班了,有事明天到单位说行吗?”“我家住在太和镇,明天到你单位实在不方便,能现在见我一面吗?”虽然着急给家人做晚饭,但考虑到当事人一定是有自己无法解决的事情才来找我,我放下手里的事情,和她约在北广场超市旁边的村镇银行见面。

我在银行门口等待,一位年近六旬的老大姐在一个年轻女子的陪同下,向我这边走来。走近一询问,果然是给我打电话的人。

进到银行里面,我们坐在几乎无人的等候席座位上,老大姐向我讲起了事情的来龙去脉。来人名叫张素方,家住黑山县太和镇,她的儿子刘权和薛屯乡大毛村的李丹均系离婚,后经人介绍,两人确立了恋爱关系,两人相处已经半年之久,按照农村习俗,两人已经串了小门儿,刘权于串小门当天给了李丹两万五千块钱的彩礼。两人在一起生活了一段时间后,由于一些生活上的摩擦,李丹不同意和刘权继续相处,决定分手。当时,经介绍人之手,李丹给刘权返还了两万元钱彩礼钱,余下五千元,未返还。张素方说,她和老伴都是六七十岁的人了,靠在工地打工挣钱,攒点钱非常不容易,这彩礼钱是她和老伴在工地盛水泥一勺一勺挣出来的,非得要回来不可。讲到动情处,老大姐的眼圈都红了。

我同意了她的要求,决定第二天帮忙调解一下双方的纠纷。

第二天,张素方带着她的儿子刘权来见我,我们一起驱车前往无梁殿某村这个婚事的介绍人王某家里。我向王某了解情况,王某说张素方所说的基本是实际情况,但现在她也管不了,无法继续去李丹家交涉此事。

从王某家出来,我们又继续驱车,来到薛屯乡大毛村李丹的家里。见到李丹本人,我才发现原来这个李丹我认识。几年前,她在法院起诉离婚时,我为她提供了法律援助,帮她打赢了离婚的官司。有了这层关系,说起事情来方便了很多,李丹父母对待来人的态度也友好了很多。但是无论怎么说,李丹母亲就是不同意返还那五千元的彩礼,理由是女儿李丹和刘权虽然未登记结婚,但也一起生活了三两个月的时间,不能返还这五千元钱,双方僵持了许久。

我赶紧把李丹叫到另外一个房间,单独做她的工作。我向她宣传了关于返还彩礼的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像李丹和刘权的情况就符合本法第一项的规定,是应该返还的。李丹听我说得合情合理,而且我还曾经帮过她的忙,她表示劝劝母亲,退还刘权的五千元彩礼。

做完李丹的工作,我又把刘权母亲叫到一边做她的工作。让她意识到两个孩子虽然不能成为一家人,但也不能因为这个事情结下仇恨,而且两个人确实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生活费支出是事实存在的,所以适当少返还一些也是说得过去的。

在我的再三劝说之下,李丹母亲同意再返还两千元给刘权,刘权母亲也表示同意。在我的见证之下,李丹母亲将钱交到刘权母亲手里,双方达成谅解,均对我的调解工作表示满意。

(孙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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