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套婚房
公婆出資付首付
夫妻共同還貸款
丈夫意外去世
這套房子究竟該由誰繼承?
婚前個人財產和夫妻共同財產要分清
我國《繼承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也就是說,房子如果是婚後夫妻共同財產,則一半屬於配偶,一半屬於遺產。
如果是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則全部是遺產。案例中的房屋是李某婚前購買,是李某的婚前個人財產,所以可全部作為遺產繼承。
分割時出資份額要確認
根據我國《繼承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換句話來講就是在分割房產前應先扣除他人出資的部分,剩餘部分才能作為遺產進行分割。
案例中,王某和李某共同償還銀行貸款,並提供交納房屋貸款的憑證,故王某交納貸款的部分要先從遺產中扣除。而公婆表示是他們出資給李某買的房屋,也為此提交了個人貸款還款憑證及現金繳款單原件等證據,但因為證據上交款單位均為李某,在無其他證據證明的情況下,應認定為李某出資繳納,並不能充分證明房屋貸款為二被告出資繳納。
故扣除王某的出資份額後,剩餘的部分作為遺產進行分割。
遺產如何分割要明晰
根據《繼承法》第十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對遺產,有遺囑的按遺囑繼承,沒有遺囑的按法定繼承,且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參照案例,應從該房產價款中先予以分出1.2萬多元給原告王某,剩餘部分作為李某遺產進行分割,由王某、兒子、公婆四人均分。
溫馨提醒
大家要合法合理繼承,切勿因遺產分割破壞家人間的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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