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荆州江陵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实施方案印发

日前,湖北省荆州市江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陵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实施方案的通知》(江政办发〔2017〕29号)印发,主要是为了搭建江陵县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建立健全农村产权交易体系和运行管理制度。

湖北荆州江陵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实施方案印发

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主导、公益性为主的原则。县政府是农村产权交易市场的主体,以服务为宗旨,突出公益性,不以盈利为目的,充分发挥服务农村改革的重要作用。

2.坚持权责清晰、合法合规的原则。遵循权责清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坚持市场规范运行,保证交易有序开展,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3.坚持因地制宜,分级实施。结合实际,搭建县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确定交易品种,组织开展产权流转交易。乡镇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平台,开展产权流转交易服务,规范实施。

基本任务

1.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理顺农村产权关系,依法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农村产权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益;

2.着力规范农村产权交易行为,维护交易合约,防范交易风险,保障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有序、高效运转;

3.开展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着力激活农村产权要素市场,建立社会资本有序投入农业农村渠道,优化城乡资源要素配置,培育壮大新型农业市场主体,推进农业转型升级和农村城镇化进程,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

主要内容

成立江陵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为全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各类产权提供交易场所和配套服务,发布交易信息;组织农村有形产权和无形产权交易;开展农村产权交易的咨询服务、培训指导、委托管理、价格指导、产权抵押投融资服务等。

以下农村产权可交易!

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农村集体所有的“四荒”使用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养殖水面承包经营权;农村集体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农业类知识产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其他法律法规允许交易的事项。

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转让,须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休成员或成员代表2/3以上同意,按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程序报批,并报当地经管部门审定、归档;产权转让的农户必须是拥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主体。

涉及农村承包经营土地的流转,要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并坚持不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方可流转。

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使用权交易的使用者或经营者,要服从县政府和水利部门防汛抗旱的统一调度指挥,承担防汛抗旱任务,并不得擅自变更工程的用途和服务对象,对于工程的扩建改建要符合当地水利建设的总体规划,通过申请报批后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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