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定雲聯惠公司的參與者與受害者?

如何認定雲聯惠公司的參與者與受害者?

雲聯惠案辯護研究專輯丨如何認定雲聯惠公司的參與者與受害者?

李偉:廣強律師事務所刑事律師暨金牙大狀刑事律師團隊(金牙大狀律師網)核心成員

導語:

最近一條廣州市公安局發佈的關於雲聯惠公司涉嫌組織、傳銷領導傳銷活動罪的通告新聞走紅網絡。全文如下:

廣東雲聯惠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其官方網站雲聯商城,簡稱:雲聯惠)黃明等人涉嫌組織、領導傳銷犯罪已被我局立案調查,為依法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打擊犯罪,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特通告如下:

一、參與雲聯惠犯罪活動的人員,在2018年5月15日之前,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的,根據寬嚴相濟的刑事原則,將依法予以從寬處理。

二、雲聯惠的會員在本公告公佈之日起,可在六十日內,攜帶本人身份證明材料、會員註冊證明材料、合同、會員的交易流水賬戶和預存款憑證等書面材料,依法向公安機關反映情況。

三、向公安機關投案及反映情況,由本人戶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公安機關受理。

四、凡是反映情況、表達訴求的,都應當依法理性進行,不得妨害社會管理秩序、危害公共安全,違者將由公安機關依法從嚴處理。

特此通告

舉報電話:110

廣州市公安局

2018年05月08日

據相關網絡及媒體報道,雲聯惠涉及傳銷資金近300億,涉及人數眾多,具體人員數量,筆者未見到官方報道。許多購買了雲聯惠相關產品的讀者在看到上述通告後,不知道是應當去投案還是去反映情況?說白了,到底如何認定行為人是屬於“參與雲聯惠犯罪活動的人員”還是屬於“雲聯惠的會員(即受害者)”呢?

普通人都知道傳銷犯罪是典型的“人頭拉人頭”的一種犯罪形式。大部分的傳銷參與者都投入相應資金,大多血本無歸,但是同時又拉了一些親戚朋友進入這個組織。換句話說,很多人既是參與者又是受害者。參與者和受害者之間很難有一條明顯的界限。

但是,究竟應當如何認定自己是否涉嫌組織、傳銷領導犯罪呢?是不是隻要參與了雲聯惠的集資活動或購買了雲聯惠的相關產品就一定涉及傳銷犯罪?

答案是不一定。

首先,我們來看下何謂“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該罪是刑法修正案(七)新修訂的罪名,刑法第 224 條之一規定: “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在刑法修正案( 七) 設立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以後,2013 年 11 月 14 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頒佈了《關於辦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以下簡稱《意見(二) 》) ,對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法律適用問題做了專門規定:“傳銷活動的組織者、領導者採取編造、歪曲國家政策,虛構、誇大經營、投資、服務項目及盈利前景,掩飾計酬、返利真實來源或者其他欺詐手段,實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規定的行為,從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繳納的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的費用中非法獲利的,應當認定為騙取財物。參與傳銷活動人員是否認為被騙,不影響騙取財物的認定。”

但並非只要實施了這種傳銷詐騙行為,就一概構成犯罪。

為什麼這麼說?

從立法變遷來看,刑法修正案( 七) 頒佈之前的司法解釋,將傳銷犯罪的行為表述為從事傳銷活動。即只要實施了傳銷活動就是傳銷犯罪。但是刑法修正案(七)頒佈後,規定從事傳銷活動是指組織、領導。也就是說,刑法明確規定只有組織者和領導者的行為才構成犯罪,而一般傳銷活動的參與者則不構成犯罪。

其次,來看下本罪的追訴標準是什麼?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七十八條規定:“[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涉嫌組織、領導的傳銷活動人員在三十人以上且層級在三級以上的,對組織者、領導者,應予立案追訴”。

可見,追訴傳銷活動人員必須要求行為人組織領導了三十人以上且層級在三級以上。

再次,何謂組織、領導者?

傳銷活動的組織者、領導者,是指在傳銷活動中起組織、領導作用的發起人、決策人、操縱人,以及在傳銷活動中擔負策劃、指揮、佈置、協調等重要職責,或者在傳銷活動實施中起到關鍵作用的人員。

正常而言,只要參與詐騙活動的,無論是主犯還是從犯,都構成犯罪。但傳銷與普通詐騙不同,詐騙行為的實施者是傳銷組織的組織者和領導者,一般的參與者往往具有被引誘或者被脅迫的性質。雲聯惠嚴格來說屬於變相傳銷的一種方式,一般參與者往往是被鉅額利益所引誘的。雖然有些人也從雲聯惠中非法獲利,但從整體上說,這些參與者還是屬於被害人。

最後,到底如何組織者、領導者?有無具體法定依據?

根據前引《意見( 二) 》的規定,下列人員可以認定為傳銷活動的組織者、領導者: 在傳銷活動中起發起、策劃、操縱作用的人員; 在傳銷活動中承擔管理、協調等職責的人員; 在傳銷活動中承擔宣傳、培訓等職責的人員; 曾因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受過刑事處罰,或者 1 年以內因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受過行政處罰,又直接或者間接發展參與傳銷活動人員在 15 人以上且層級在三級以上的人員; 其他對傳銷活動的實施、傳銷組織的建立、擴大等起關鍵作用的人員。

上述規定,雖然是以對組織者、領導者的列舉式規定的形式出現的,但其中包含了對傳銷活動的組織、領導行為的描述。根據上述《意見( 二) 》的規定,傳銷活動中的組織行為是指傳銷活動中的發起、策劃、操縱行為; 而領導行為是指傳銷活動中的管理、協調行為; 以及傳銷活動中的宣傳、培訓行為等。

綜上,筆者認為,依據現行刑法規定,在非法傳銷活動中,只有組織、領導者才構成犯罪。對一般參與傳銷的人員而言,其往往也是受害者,對之予以打擊,可能不會有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廣州市公安局利劍出鞘,堅決打掉雲聯惠這一披著合法外衣的傳銷組織,大快人心,對於維護我國的正常社會經濟秩序有積極作用。但是,在打擊犯罪的過程中,應嚴格依據“罪刑法定”原則,對有罪者依法處理,對於不應被追究刑事責任人員應果斷維護其合法權益,避免錯案發生。

【關鍵詞】 雲聯惠案辯護律師 雲聯惠案律師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辯護律師

(廣強律師事務所刑事律師暨金牙大狀律師網核心成員 李偉,撰寫於2018年5月9日)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