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嫌疑人被确诊为“精神分裂” 检察院将其送进“医院”

盗窃嫌疑人被确诊为“精神分裂” 检察院将其送进“医院”

资料图

据介绍,都江堰市检察院在办理此案过程中,发现多次到邻居家实施入户盗窃的犯罪嫌疑人熊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在案发时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对这样一个特殊的犯罪嫌疑人,考虑到若采取逮捕强制措施一押了之,其惩罚、挽救、教育效果不佳;若简单采取不捕,熊某又极可能会继续实施盗窃行为扰民,危害社会治安秩序。

>>名词解释:

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是指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即轻度精神病人,包括那些患有轻度精神病、精神发育不全、神经官能症及病态人格的精神障碍者。我国《刑法》第18条第3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从上述刑法规定可以看出,对限制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进行刑事处罚,既不同于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犯罪人,又不同于完全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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