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不籤勞動合同 法援幫勞動者成功索賠二倍工資

劉某進入東莞市某金屬製品有限公司任職文員時,公司未為其繳納社保,也未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劉某進入東莞市某金屬製品有限公司(簡稱某製品公司)任職文員時,公司以劉某未滿18週歲為由,未為劉某繳納社保,也未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後因公司每月均拖延發放工資,劉某遂辭職,並申請勞動爭議仲裁,之後又向東莞市法律援助處申請法律援助。

對照本案,東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大朗仲裁庭裁決:某製品公司須向劉某一次性支付2016年8月15日至9月16日期間的工資2872元;一次性支付2016年4月8日至9月16日期間未簽訂勞動合同兩倍的工資差額14342元。

法援為勞動者爭取權利

2016年12月1日,劉某向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申請勞動爭議仲裁,請求某製品公司支付其2016年8月15日至2016年9月16日期間工資2872元。劉某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後,於2017年1月3日向市法律援助處申請法律援助。市法律援助處於次日指派廣東宏尚律師事務所卜志剛律師承辦本案。

卜志剛律師瞭解到,某製品公司除了拖欠劉某的勞動報酬,還存在未與劉某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情況。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等規定,某製品公司除應支付拖欠的工資外,還應向劉某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差額14342元。

裁決:未簽訂勞動合同須支付兩倍工資差額

東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大朗仲裁庭認為,申請人劉某要求某製品公司支付其被拖欠的工資2872元,以及工作期間該公司未與劉某簽訂勞動合同應支付兩倍的工資差額的請求,仲裁庭應給予支持。隨後作出裁決,某製品公司應向劉某一次性支付以下款項:1.2016年8月15日至2016年9月16日期間工資2872元;2.2016年4月8日至2016年9月16日期間未簽訂勞動合同兩倍工資差額14342元。

但終局裁決生效後,某製品公司在限定時間內並未按仲裁裁決書確定的時間履行義務,承辦律師遂協助劉某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2017年4月,在人民法院向某製品公司送達《限期履行義務通知書》的情況之下,該公司仍未履行支付義務,人民法院遂依法採取強制措施,對該公司的銀行賬戶存款進行扣劃,受援人劉某終於領到了其應得的收入。

律師說法

權利雖小也要爭取

“權利雖小,但不得不爭。”這是本案承辦律師卜志剛在案件結束後的感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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