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太必知:老公恶意转移财产的,教你一招追回(附判决)

太太必知:老公恶意转移财产的,教你一招追回(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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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案例:

从巨大的打击中清醒过来的李青开始着手调查夫妻关系如何恶化到如此地步。不查不知道,一查吓一跳。原来在2014年2月2日王亮就与母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王亮将其持有的丐帮公司100%股权以35万元价格转让给母亲。2014年12月5日,刘萍将股权转让款汇入郭靖账户。丐帮有限公司股东由王亮变更为刘萍。李青认为王亮在丐帮公司中的股权系他们的夫妻共同财产,王亮母子恶意串通,侵害了其合法权益,故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确认王亮、刘萍股权转让无效;将丐帮公司注册股东恢复登记为王亮;不过一审李青败诉了。李青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李青大获全胜。二审法院判决,确认王亮与刘萍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王亮、刘萍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丐帮公司工商登记的股东由刘萍变更为李青。

本文改编自(2016)苏01民终165号,人物均为化名。

▼深度解析:

二审法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李青要求确认王亮与刘萍之间的股权转让行为无效,进而要求将丐帮公司的注册股东恢复登记为王亮,应否支持?

二审中李青提出上诉意见及证据如下:

1.2014年3月5日丐帮公司与桃花岛开发公司等签订了三份《工程项目总承包合同》,合同金额为8395万元,丐帮已收到7550余万元。根据丐帮公司2014年12月损益表记载,2014年全年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为2900余万元,基本为桃花岛开发公司项目的收入,净利润为4048782.06元。

2.李青主张所谓2014年2月2 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实际签订时间应为2014年12月。首先,《股权转让协议》载明的丐帮公司股权中的1480万元而在2014年2月2日,丐帮公司登记的注册资本仅为48万元,注册资本与时间前后矛盾;其次,2014年3月12日《股东会决议(增资)》显示,王亮仍以股东身份签字,仍在履行股东义务,丐帮公司也盖章确认;最后,李青有证据证明刘萍在2014年12月才支付48万元股权转让款。

法院另查明,王亮在2014年2月之前即与网名为“华筝”的女性网友发生了婚外情,关系一直延续至今。

据此二审法院认为:

1.李青主张王亮故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存在高度可能性

。理由为:一略。二是王亮明知丐帮有限公司成立于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并通过受让股权的方式成为该公司的一人股东,仍私自转让股权,存在主观上的故意。三是2013年底丐帮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仅为336221.31元,但在2014年丐帮有限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为2900余万元,净利润为4048782.06元,与2014年2月2日之前的收入、利润情况相比均有较大幅度增长。因公司的利润、增资等均会直接影响到股权价值,王亮在2014年12月以35万元的价格转让股权,却将股权转让时间前移至“2014年2月2日”,早于2014年3月23日丐帮有限公司签订并开始履行桃花岛公司项目的合同,回避了丐帮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主营业务收入上涨、利润增加等事实,使35万元的转让股权价格更具有合理性,该行为可以印证其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主观故意。四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的规定,夫妻之间负有忠实义务。王亮在2014年2月2日之前即已发生婚外情,在2014年12月31日将案涉股权变更至刘萍名下后,随即于2015年1月20日向李青发送了一份离婚协议,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并对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提出了意见,仍未告知案涉股权已转让的事实。

2.

萍取得案涉股权不能认定为善意。理由为:一是刘萍系王亮母亲,虽然法律并不禁止母子之间的股权转让,但刘萍对于其是否善意取得股权,负有的举证责任应区别于一般的法律意义上的第三人。二是案涉《股权转让协议》中明确载明转让股权为1480万元,而2014年丐帮有限公司净利润累计达到4048782.06元,亦可预见桃花岛公司项目的收款,至2015年该收款已达7550万元,王亮与刘萍却约定以35万元的价格转让股权,明显为不合理的低价。在王亮与刘萍均无证据证明35万元的价格具备合理性的情况下,虽然刘萍在2014年12月5日将股权转让款35万元支付给王亮,并不能认定刘萍就股权转让支付了合理对价。

最后二审人民法院做出了上述的判决,可以说是大快人心了。

▼刘俊杰律师建议:

我们在《用婚后财产投资,法院却判决不是共同财产》一文中引用了一个法院做法几乎完全相反的案例。该案例中,法院认为“股权是股东对公司享有的人身和财产权益的一种综合性权利,所以股权中除了财产权益之外,还有一般是人身权益,且二审法院认为,现行法律没有规定股权为夫妻共同财产,也不具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这样的属性。”但是本案的认定角度则完全相反。

本案二审法院认为:股权包括财产性权利及非财产性权利,而财产性权利具有价值属性,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分,而非财产性权利是指股东以股权份额为依据依法或依公司章程规定而享有的股东知情权、表决权等。为了维护有限公司的人合性、稳定性,对于非财产性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以及《公司法》第七十一条均规定了相应的处理原则,故夫妻双方在对股权进行分割时,无论是对财产性权利还是非财产性权利均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案涉郭靖股权登记在其一人名下时,郭靖和黄蓉并未对此进行明确的财产分割,故郭靖名下的公司股权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共有财产。

这也好理解,首先案情不同、证据不同;其次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之前形成的判例并不当然影响后续案件的审理和判决。

有一句法谚“善良的心是最好的法律”,而本案中的丈夫不仅出轨被老婆抓到证据,在公司有了巨额盈利的时候竟然将公司股权转让给了母亲,这一系列的行为都很难让法官相信其怀着一颗善良的心。

夫妻本是同林鸟,即使移情别恋也不要对曾经的枕边人,甚至是你孩子的生母如此赶尽杀绝。人与动物的区别不在法律,而在那一点人味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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