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了,房子怎麼分?

前段時間,一對即將結婚的情侶因為房子問題產生了分歧,微博上有件事情引發了熱議。男方全款買房,女方希望能加上自己的名字被拒絕。現在買房的錢可不是個小數目,必須要考慮清楚產證上要寫誰的名字。

結婚前全款買房,並且產證上只有自己的名字,屬於個人財產,離婚之後是不會對此進行分割。若婚前買房加上了另一半的名字,這套房就被算作夫妻共同財產,離婚之後是會進行分割的。另外,婚前如果寫了書面協議,對夫妻個人財產和共有財產作了規定的,《婚姻法》中沒有涉及到的部分,在離婚後根據協議來判定。

離婚了,房子怎麼分?

那麼,哪些是夫妻共同財產,哪些是一方個人財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17條所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得,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1) 工資、獎金;

(2) 生產、經營的受益;

(3) 知識產權的收益;

(4) 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婚姻法第18條第3項規定的除外;

(5) 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根據《婚姻法》第18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1) 一方的婚前財產;

(2) 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 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 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 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婚姻法》第19條規定的夫妻約定屬於共同所有的財產為約定的夫妻共同財產。約定夫妻共同財產既可以是法定共同財產,也可以是法定個人財產。

離婚了,房子怎麼分?

夫妻共同財產,其範圍為《婚姻法》第17條所規定的屬於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以及《婚姻法》第19條中規定的夫妻以書面約定婚前財產以及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的部分,即法定共同財產和約定的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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