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棚改新政落定!建面補償不能超過1:1.2,最高允許增購10平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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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棚改新政落定!建面補償不能超過1:1.2,最高允許增購10平米

一、引言

2018年5月17日,深圳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發佈《關於加強棚戶區改造工作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該文件由今年3月26日出臺的《關於加強棚戶區改造工作的實施意見(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補充修訂而來。本次修訂內容主要包含以下兩個方面:

01

調整增購面積價格計收標準

《實施意見》規定增購面積部分的價格“按照同地塊安居型商品房的價格計收,最高不超過被搬遷住房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而非之前的“按照同項目的貨幣補償標準計收”。

02

增加區城市更新主管部門審查職能

《實施意見》規定區主管部門編制完棚戶區改造項目專項規劃後,應報區城市更新主管部門審查,並由後者負責項目專項規劃的公示工作。

二、《實施意見》要點解讀

01

棚戶區改造政策的適用範圍

使用年限在20年以上,且滿足下列情況之一老舊住宅:存在住房質量、消防等安全隱患;使用功能不齊全;配套設施不完善;使用年限不足20年的,需按照《危險房屋鑑定標準》(JGJ125-2016)鑑定危房等級為D級且經區政府等管理機構批准。此外,棚戶區改造適用範圍也包括具備棚改條件的城中村、舊屋村。

02

棚戶區改造的補償獎勵標準

棚戶區改造搬遷安置補償包含貨幣補償、產權調換及貨幣補償和產權調換相結合三種方式,其中產權調換按照套內建築面積1 :1或不超過建築面積1 :1.2的比例確定;貨幣補償標準按照《深圳市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辦法(試行)》(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92號)的規定確定。同時,獎勵權利主體每套住房可增購不超過10平方米的建築面積,增購面積的價格按同地塊安居型商品房的價格計收,最高不超過被搬遷住房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

03

棚戶區改造實施模式與實施主體

棚戶區改造主要通過拆舊建新方式進行,在各區政府主導下,兩類企業可成為項目實施主體,分別為可被主管部門直接確認的人才住房專營機構及需要通過市場招標方式的其他企業。

04

棚戶區改造徵收程序的銜接方式

被主管部門審議通過的棚改項目在納入年度計劃同時,也由區房屋徵收部門申請納入下一年度房屋徵收計劃,繼而實現政府部門、實施主體和權利主體的三方簽約(搬遷安置補償協議)。簽約期內如達不成補償協議,或房屋所有人不明確,區政府可根據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實施房屋徵收。如發現涉及違法行為,相關部門將依法啟動行政處罰程序。

05

棚戶區改造的土地出讓方式

棚戶區改造項目的用地審批由各區政府負責,並通過協議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

06

棚戶區改造的地價計收標準

用於安置補償已取得房地產證(不區分商品房性質及非商品房性質)部分的建築面積,按照現行基準地價標準計收;用於安置補償未取得房地產證部分的建築面積,按照現行基準地價標準的1.1倍計收;用於出租的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除產權歸政府的免收地價外,按現行基準地價50%標準計收;用於出售的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地價按照深圳市宗地地價測算規則規定的標準計收;棚改項目中公共服務配套設施產權歸政府的免收地價;其他用途部分按照基準地價標準計收的,僅限整體轉讓;按市場評估地價標準計收的,可以分割銷售;配套商業產權歸政府的免收地價,但不得進入市場。

附:《關於加強棚戶區改造工作的實施意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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